这样讲,并不是要苛求古人,而是从现代性的角度对古人思想的一种反省和检讨;孔孟政治思想的局限与不足,也并非孔孟个人的品质和智力的问题,而是源自时代因素,是时代因素限制了儒学政治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如,孟子倡导“民贵君轻”,要求“格君心之非”,端正君主的思想与行为,按照正常的逻辑,自然就应该赋予民以参政、议政的权利,设计出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对君主的思想、行为予以限制与监督,使其不得不为善而不敢为恶。孟子没有这样做,而是着眼于对君主的道德熏陶与教化,主要是因为当时还没有出现实行民主政治的历史条件[21],维护民众的基本生存才是时代的主要任务,思想的逻辑不能超越历史的条件。但从思想的发展来看,早期儒家“立君以为民”“从道不从君”的政治理念客观上又需要一个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制度,或者说只有在民主政治制度的框架下,孟子“民贵君轻”“格君心之非”的政治主张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实现。早期儒家将“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看作最高的政治理想,并投身到当时宣传禅让的政治思潮中去,一定程度上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只是由于政治实践的失败,这一努力遭到了挫折而已。所以早期儒家的政治理念虽然与现代民主政治存在一定的距离,甚至个别主张还存在着矛盾和对立,但二者之间并不是完全的排斥关系,随着历史条件的成熟,早期儒学的政治理念又存在着向民主观念转化的趋势。余英时先生曾指出,清朝末年,康有为、王韬等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读书人,当他们接触到西方民主政治的实践思想时,立即大表赞美,并认为是早期儒家尤其是孟子思想中已有的观念[22],一定程度上就说明了这一点。
早期儒家的政治理念本身也存在着向民主政治思想转化的基础与可能,孔孟倡导“民本”“民为贵”,把人民看作国家的价值主体,把“保民”“安民”“养民”看作政治的最高目的,把人民答应不答应、同意不同意看作判断国家治理的政治标准,认为只有符合这样的价值、政治法则,统治才具有合法性。“正是基于这样的合法性观念,儒家得以通过义利之辨来抑制统治者的特权利益,在王霸之争上贵王贱霸,在君臣之际上提倡从道不从君。”[23]子游一派把“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看作最高的政治理想,更是进一步涉及了权力公有与“选贤与能”的制度安排。早期儒学的两大政治理念虽然还不完全等同后世的民主政治思想,但在精神上与后者又是相通的,所以将二者相结合,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确乎存在着向民主政治思想转化的可能。
更重要的是,早期儒学虽然在社会、政治的层面肯定“劳心者”“劳力者”的不平等,但同时又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一套人性平等的心性论思想,后者在儒学思想中占有更为基础和重要的地位,这便为政治上的平等、权利之论提供了宗教与道德的保障。众所周知,西方近代自由民主的思想的形成与基督教、斯多葛主义的道德观念密切相关,有了宗教与道德方面的平等基点,乃有西方近代推出政治社会上的平等,以及人的基本权利。儒家心性道德之论与其情况应该相似。[24]据学者研究,孔子的“性相近”,郭店竹简的“四海之内,其性一也”(《性自命出》)已蕴涵了人性平等的思想[25],而子思的“天命之谓性”则将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它不仅为人性提供了一个超越的、普遍的终极依据,同时,“使人感觉到,自己的性,是由天所命,与天有内在的关连;因而人与天,乃至万物与天,是同质的,因而也是平等的。天的无限价值,即具备于自己的性之中,而成为自己生命的根源,所以在生命之自身,在生命活动所关涉到的现世,即可以实现人生崇高的价值”[26]。在此基础上,孟子进一步提出性善说,肯定人皆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人皆有善性。此善性乃是天颁给人的爵位,是天爵;而“公卿大夫”不过是人颁给人的爵位,是人爵。天爵是先天的、内在的、不可剥夺的人的价值与尊严,而官爵则是后天的、外在的、可以剥夺的“价值”与“尊严”。从官爵来看,人与人是不平等的,存在着权力、身份、地位的差别;但从天爵看,人与人又是绝对平等的,存在着相同的价值与尊严。所以“舜,人也;我,亦人也”(《孟子·离娄下》),“尧舜与人同耳”(《同上》),“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诚如学者所言,“原始儒家人性思想的核心,是人性源于天道、天赋人性本善、天赋人性平等。这一思想的实践意义,是肯定人的内在价值、尊严、及其平等、及其不可剥夺,并为之提供形上的终极依据”[27]。正因为如此,“原始儒家的人性平等、人格平等的思想,乃是涵盖人类全体,而不分阶级差别,不分男女差别。‘四海之内皆兄弟’,表示人道面前人人平等。‘有教无类’,表示教育面前人人平等,而不分阶级……‘人皆可以为尧舜’,表示道德面前人人平等。这些思想,皆潜在地和显性地表示人类平等而不分阶级”[28]。早期儒学的人性平等、人格平等虽然主要是就个人的成德而言的,但也包含了权利的思想,因为既然“人皆可以为尧舜”,那么自然也就意味着人皆具有参政、议政的权利。而且根据我们的研究,早期儒家包括孟子人性论与古代即生言性的传统存在密切联系,其“性”非抽象的本质,而是动态的活动与过程,是形式与材质的统一,是理性与情感的统一。[29]由于“性”有“生”,“性”在“生”的过程中产生种种需要,如自然生命的“生”可以引出财产的需要,交往的需要,健康快乐的需要,而道德生命(四端之心)的“生”可以引出不食嗟来之食、维护人格尊严的需要,“处士衡议”、社会批判的需要,乃至“尽心、知性、知天”,实现终极关怀的需要,这些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就可表达为权利的诉求,早期儒家心性论中实际也存在着权利的萌芽与种子,只是囿于时代的因素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已。[30]所以在早期儒家政治理念的基础上,如何由“士”的自觉走向“人”的自觉,如何由德性主体发展出权利主体,便成为儒学在当代面临的一大挑战,也是儒学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