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尔格曾提醒说,在为《启蒙辩证法》撰写做准备的会谈中,霍克海默曾说过“没有焦虑(Angst)我们就无法思想”的话①,毕尔格断定:“会谈中的观点,特别是霍克海默就恐惧的理论所提出的观点,是在参照了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里所做的分析及其与之进行辩论的基础上形成的。霍克海默这么做的目的,是将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导向历史哲学。……对存在的分析,由主体的生成所取代。”②其实,海德格尔论述关于畏(Angst,即焦虑)与怕(Furcht,即恐惧)的区别的思想晚于弗洛伊德。甚至他的“此在”也无法不让人联想到弗洛伊德的“自我”。
的确,理性的“自我”是个结果。在它出现之前,先有各种情绪的我。在人与事物建立理性关系(如认识关系)之前,人与事物已经具有了情绪性的关联。烦、畏和惊讶都是这类最基本的情绪状态。海德格尔区分了生存论一存在论层次上的情绪(Befindlichkeit)(或基本情绪Grunds-timmung),及生存一存在者层面上的情绪(Stimmung)。不加细分地说,情绪就是此在之“此”,“此”敞开着,与其他存在关联着,它把此在带到其存在面前,此在的整体结构被海德格尔刻画为操心、畏、惊讶。这意味着,是我们的基本情绪逼迫、驱动、影响、牵制了认识和理性活动。在笛卡尔意义上的我思故我在中,那个“我”如果被理解为纯理性的或以理性为主要内容,那它是不具备自足自立性质的,因为这个“我”还要依赖于基本情绪,只有奠基在基本情绪之上才能呈现和维持。在貌似自明的理性主体之我的下面,潜存着更为深层、更为复杂、更为持久的基本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