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确切地理解《启蒙辩证法》对启蒙的批判及其正面意义,按照中国的“辩证思维”传统注释《启蒙辩证法》,可以加深对《启蒙辩证法》的正面理解。如上所述,这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这个断论主要奠基于以下两点之上:一是中国传统辩证法与启蒙辩证法之间具有内在的相似性和一致性,至少存在着使两者建立密切关联的共同点。二是启蒙自身就蕴含着真理与神话、科学与迷信、文明与野蛮的内在冲突,其中的一方无法彻底消除对立于自己的另一方,因而现实状态就是以某种架构使对立方获得平衡。对第二点,我们已经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做了初步的分析论证,也就是说,它符合霍克海默与阿多诺自己在《启蒙辩证法》中对启蒙的理解。对此,这里就不再展开说明了。而第一点需要做出的论证就不是三言两语便能完成的。本文姑且接受两个假定,其中一个便是上述第一点所包含着的中国传统辩证法与启蒙辩证法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完全可以通过比较来获得。二是朱谦之先生在《中国哲学对欧洲的影响》一书中提出的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所用的精神辩证法,也和中国古经典《大学》之辩证法完全符合”①的论点。按照朱先生的分析,黑格尔《大逻辑学》第一部中的“有”“无”“生成”三个辩证法的基本范畴,第一个是从巴门尼德而来,第二个是从东方尤其是佛教而来,第三个是从赫拉克利特和东方而来。而《精神现象学》的阶段行程,与《大学》之三纲领、八条目,竟然处处暗合。考虑到《大学》在《精神现象学》之前的德国早就有多个译本出现,即使找不到黑格尔阅读过《大学》和含有《大学》内容的书籍的确证,也完全可以给启蒙辩证法与中国传统辩证法的类比关系增添更多的遐想和论说兴趣。思想史上存在着一流思想家参考、吸收了他人思想而不加注释的大量例子,使得我们更愿意相信朱先生的细心发现和猜想。
这使得我们有更多的底气和兴趣,采用中国传统辩证法思想与启蒙辩证法的类比,来纠正后现代主义逻辑对《启蒙辩证法》的误读。考虑到《启蒙辩证法》对于中国人理解启蒙进程及其前景的巨大影响,对于正在追求启蒙价值、推行现代化的中国来说,就显得更为重要。
第二类文本,是以劳伦斯·E.卡洪的《现代性的困境》和斯蒂芬·埃里克·布隆纳《重申启蒙:论一种积极参与的政治》为代表的文本。这类出自西方文化内部的文本,力图在当代的背景下重新检思《启蒙辩证法》对西方启蒙过程的批判。它们在批评《启蒙辩证法》时立场、角度以及批评的激烈程度各不相同,但如下观点非常值得中国社会关注:首先,《启蒙辩证法》所做出的启蒙自我否定结论,只是针对文化层面的论断,不是涵盖政治、经济等一切社会方面的整体性诊断,或者至少在扩展到其他层面和领域时,需要严格地进行批判性审查。在参考霍克海默与阿多诺对启蒙的反思时,区分文化、心理、社会、政治、经济等不同层面与领域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在政治层面上,《启蒙辩证法》的悲观结论是把一种特殊的,也就是仅仅在德国这个自由主义传统不够发达的国度里出现的现象,当成了自由主义世界里普遍必然出现的现象。因此,它做出的许多结论是需要重新审查,尤其需要严格确定其适用的社会层面、领域和空间。在一些层面、领域,启蒙的进步性还是需要坚持的。而且《启蒙辩证法》中得出的结论,所担心的负面东西正是启蒙本身才可以并能够抑制的。虽然启蒙制造了它们,他启蒙的发展会进一步抑制它们。所以,《启蒙辩证法》的诸多结论是需要严格限定其适用层次和空间的。
就本文的论题来说,第二类文本起辅助性的作用,第一类文本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
在这里所论是《启蒙辩证法》在中国引发的负面效应之例证。就该书可能引发的其他效应的可讨论的空间还很大。该书弘扬的和解精神,回归自然、反思孤傲主体,情感与理性的融合等,既能在中国传统又能在现当代中国的现实之中找到契合点,并对现代中国的相关理论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启蒙辩证法》的中国效应,绝不是只有负面的,更不是只有某一种积极作用。就中国启蒙的未完成状态而言,《启蒙辩证法》的中国效应是一个无限开放着的场域,是一个有待展开的凝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