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哈贝马斯对霍克海默与阿多诺的批评却是:“哈贝马斯没有给我们提供任何讲得通的概念和理由来说明启蒙运动不是一个自毁过程,也没有说明启蒙运动的科学为什么不是工具理性。他的反驳文字更多充斥的只是对他们的情绪和态度、他们著作的‘奇怪’结构的抱怨;还有就是他对霍克海默和阿多诺二人的思想逻辑未能理解的困惑。他们的辩证法对他来讲只显得是一种自相矛盾的逻辑。其实,哈贝马斯对霍克海默和阿多诺进行的批评,到处使用的都是残缺不全的概念和不通的逻辑。”②说哈贝马斯不理解霍克海默与阿多诺,可能有些夸张。实际上,哈贝马斯是为了凸显自己在前辈耕耘的园地里的发现,才看低自己的前辈的。按照中国的辩证法,启蒙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陷入了过度的境地,迫切需要校正与中和,以恢复必要的平衡。而哈贝马斯的工作只不过是在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建立平衡,以生活世界及其逻辑中和“系统”中过于极端的逻辑罢了。他在霍克海默与阿多诺开拓的地盘上取得的一点工作进展实在比不上他的前辈的工作业绩。他太看重自己的成绩了;而且,为了凸显自己的成绩,不惜贬低前辈的成绩,这有哗众取宠之嫌。也许是由于哈贝马斯的著作在中国的翻译介绍远远多于阿多诺与霍克海默的,才导致出现了学者们过于重视哈贝马斯的理论成就,而相对忽视了阿多诺的理论成就的后果。这是需要纠偏和校正的。
这就意味着,中国传统辩证法可以为更合理地解读《启蒙辩证法》一书注入清新的活力,凭借它,我们可以更容易地体悟到,霍克海默与阿多诺对启蒙的批判只是一种在启蒙陷入极端化境地时拯救启蒙,即通过展示和发现启蒙内在的批判力量,揭示启蒙失去平衡,并陷入野蛮与迷信的内在困境的理论努力。这种理论努力具有提醒、纠正的功能与作用。至少在客观上,这种理论努力是致力于把这种内在的批判力量用于纠正启蒙偏向野蛮、迷信和神话,并把启蒙重新拉回正常轨道,重新使启蒙的进程回到平衡状态。这意味着,启蒙本身就是无法革除因而必然包含着迷信、残酷与野蛮的一种文明化进程,它包含着多种相互冲突和矛盾着的趋向、目标和力量,而绝非它自己声称的那样,是一种谋求真理、正义和光明的纯粹之善行过程。它在谋求自己声称的那一系列美好东西的过程中,隐含着对暴力、野蛮、迷信的塑造与使用,本身就是一种美化自身之善、掩盖自己内在之恶的意识形态。霍克海默与阿多诺通过《启蒙辩证法》向我们清晰地展示了这一点,我们应该感谢他们。但启蒙内在的向善之力也完全可以压制内在的趋恶之力,在启蒙的趋恶之力猖獗之时,启蒙内在的向善之力能够做的,也就是批判、揭穿自身内含的恶行和驱动恶行潜行的那些做法、结构和逻辑。这也是《启蒙辩证法》提醒和告诫我们的。在我看来,《启蒙辩证法》蕴含着很高的哲学智慧,这种智慧的诉说虽然有些悲凉,也无法给人指出光明的出口,但绝对不会丧失智慧的制高点,或像哈贝马斯所说的那样,喻示着启蒙的光明和向善之力已经与自己的反面同流合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