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政治思想脱胎于周人的宗教天命观,在后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周人以“小邑周”灭了“大邑商”之后,为适应形势的变化,在宗教观念上进行了变革,一是提出天命靡常,认为“天不可信”;二是突出了民的地位,主张敬德、保民。原来在殷人的观念中,天乃神秘的外在力量,是历史与命运的主宰,它赐予并决定人世王朝的统治权力和政治寿命。当初殷人灭夏,就是遵行天的意志,“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尚书·汤誓》),“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同上)。殷人获得天命后,便会受到天的恩宠,并长久地保持之,“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尚书·盘庚》)。所以当纣王身陷内外交困,不是及时自我反省,而是感慨,“呜呼!我生不有命于天?”(《尚书·西伯戡黎》)周人汲取了殷人的教训,不再一味地依赖天命,而是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注:文王)德延”(《尚书·君奭》),天不可能长久地眷顾一族一姓,天曾降命、眷顾于夏人、殷人,但因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尚书·召诰》)。所以,“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只有像文王一样地敬德,才能保住天降于周人的大命。可见,获得天命的关键在于敬德,而敬德又主要体现为保民。在周人看来,“天惟时求民主”(《尚书·多方》),“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尚书·泰誓》)。也就是说,天赋予了君管理、统治民的权利,但这种“为民之主”的政治权利又主要体现为“保民”“佑民”的责任义务。这是因为“惟天惠民”,“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天是民意的代表,是根据民意主张、行事的。既然天惠顾、同情民,那么,天所选立的君主自然也应该根据天的意志——实际也就是民的意志来进行统治,否则,便得不到天的认可,不具有统治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