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维纳斯一方面赞同萨特和梅洛-庞蒂要求超越认识论立场的主张,另一方面则认为,他们的所谓存在论立场并未完全摆脱这一倾向。他这样表示:“我要问人们能否谈论朝向他人的注视,因为注视是认识,是知觉……与面孔的关系或许可能为知觉所主宰,但那特别的面孔,是那不能还原到知觉的面孔。”[82]这就把萨特的“注视”概念和梅洛-庞蒂的“知觉”概念纳入了认识论之列。按照这种理解,意向性在他们那里最终意味着回到内在,而不是真正向外开放,不是指向超越。换言之,萨特并没有真正坚持把意向性与超越性联系在一起,而全部存在论的困境恰恰就在这里。列维纳斯表示,他的《时间与他者》“不是把时间集中在存在者之存在的存在论视域,而是集中在存在之外,集中为与他者之‘思’的关系”,这乃是“与全然他者、与超越者、与无限的关系”[83]。这里的“全然他者”“超越者”和“无限”带有宗教含义,意味着“我”与他人的关系超乎认知意向性之外,“关系或宗教不能被结构化为知识,即意向性”[84]。认知意向性意味着让意向对象被同化,被纳入意向活动的支配范围,而“我”与他者的真实关系必须考虑到他人的不受支配的、不可能被同化的绝对他性。
列维纳斯本人的学说,既不需要证明他人如何呈现,也不用证明他人是否存在,他只是坚定地为他人的他性做辩护。这导致了他对意向性的一种新的理解。他这样说明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整个意识都是对这一意识本身的意识,同时而且尤其是对某种不同于它的东西、对它的意向性相关项、对被它思考的东西的意识”,它表明了“思想对于被思考者的开放”[85]。把意向性理解为开放性,导向了列维纳斯本人的意向性学说:严格地以超越性取代内在性。事实上,他本人由胡塞尔理论出发同时又是对它的超越。他自己这样说道:“存在着一种胡塞尔式的可能性,它发展到超越胡塞尔本人关于伦理问题、关于与他人的仍然属于表象性的关系问题的看法,即使人们应该在此以发现意向性的断裂来结束,与他人的关系或许还可以作为不可消除的意向性来加以研究。”[86]这表明,他要超越认知意向性姿态,不再把与他人的关系看作是认识中的表象关系。胡塞尔意义上的“意向性”或者说“对……的意识”,诉诸“与对象、与被设定者、与主题的关系”,而列维纳斯意义上的“形而上学关系并不把一个主体与一个客体关联起来”,这是因为,它指向的是“社会关系”[87]。
由此看来,列维纳斯保留了意向性概念,但赋予它完全不同的含义:“我们为在其间既有有限又有无限的观念,在其间既产生了与他者的根本分离,同时又有与他者相关联的形而上学思考保留了意向性、‘对……的意识’这一用词。它是对言语的注意或者是对好客的面孔的欢迎而不是论题化。”[88]认知意向性显然被伦理意向性取代了。“我”与他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友好”关系,但这并不因此就是一种亲密无间的内在关系。他人始终是一个他者,他始终都保留着他自己的他性、差异性,他不会与“我”认同,不会被包容在“我”自身之内。在列维纳斯看来,与他人保持一种认知意向性关系始终意味着唯我论,因为“认识是通过扣押、捕捉、在扣押之前抓牢的观看而压制他人”[89]。认知指向同一而不是差异,认知意向性关系则是与人们要同化和合并的东西之间、与人们要悬置其差异性或他性的东西之间、与使之变成内在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一切都以我思为尺度,大有“万物皆备于我”的意思。认识总是被解释为同化,最大胆、最遥远、最充满想象力的认识也不会使我们与真实的他者沟通,我们始终停留在我思的孤独中,没有也无法考虑到他人的他性、外在性。认识就像一束光,凡是被它照亮了的事物,都在其光晕之下失去了自身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