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显然是在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的关系意义上来探讨意向性的;海德格尔尽管不谈意向性,尤其反对抬高认知意向性,却暗含着一种身体意向性观念,强调人的在世存在体现为一种行为意向性;而“萨特和梅洛-庞蒂都追随海德格尔,把意向性读解为与世界的不可消除的存在论关系”[75]。列维纳斯承认意向性概念的极端重要性,但却拒绝接受其他现象学家对这一所谓“现象学总主题”的解释。他不仅否定胡塞尔的认知(意识)意向性学说,而且否定其他现象学的实存(身体)意向性观念。按照一位研究专家的说法,如果“人们把‘现象学’一词理解为建立在意向性——要么是胡塞尔那里的意向性活动与意向性对象的关系,要么是海德格尔那里的此在与世界的共同隶属关系——基础上的一种认识论或存在论”,那么“列维纳斯的工作是一种关于不可现象学化的东西的现象学”[76]。确实,列维纳斯要探讨的既不是先验意识对意识对象的构造,也不是个体对实存意义的寻求。在他眼里,现象学认识论和现象学存在论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为“存在论的总标题适用于作为对各种存在的认识的理论”[77]。他甚至认为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代表了胡塞尔式现象学的最终成果和繁荣昌盛。[78]鉴于列维纳斯认为存在论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认识论立场,我们不妨以胡塞尔的相关学说为现象学意向性理论的代表,看看列维纳斯在他人问题上是如何修正这一理论的。
意识是对某物的意识,而某物或意识活动对象是由意识活动构成的,这就是意向性这一用词在胡塞尔那里的基本含义。“意向性是指意识对被意指对象的自身给予或自身拥有(明证性)的目的指向性”,它“既意味着进行我思的自我极,也意味着通过我思而被构造的对象极”[79]。通过现象学还原,认识主体(先验自我)与认识对象(世界)之间的关系成为意识中的内在关系,“根据先验还原的意义,我们不能一开始就设定任何有别于自我(及内在于自我者)的存在”,这意味着一切开始于“纯粹自我学”,然而,“它注定让我们陷入唯我论,至少是先验的唯我论”[80]。也就是说,从先验还原的角度看,根本不需要设定其他先验自我,“我”与对象的关系也因此具有主观性。胡塞尔不承认自己陷入了唯我论,认为“还原到先验自我不过是唯我论的表面现象,自我先验分析的系统而一贯的展开或许相反地把我们引导到一种先验主体间性的现象学,并因此引向一种一般的先验哲学”[81]。这里的先验主体间性现象学,其实就是把他人和“我”同等地看成纯粹意识,并通过他人的见证来保证“我”的认识的客观性。然而,正像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的,萨特和梅洛-庞蒂等人认为,胡塞尔局限于认识论立场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