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问题上,列维纳斯从现象学出发,但其立场却与其他现象学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通过融合思考希腊和希伯来两大文明传统,通过批判反思其他现象学家的他人学说及某些结构—后结构主义者的他者理论,他形成了自己关于他人问题的独特看法,一种作为形而上学的伦理学观点:超越各种关于他人的相对他性主张,力主他人的绝对他性地位。他的一个重要命题就是“形而上学先于存在论”[68]。他把伦理学看作是第一哲学,因为“形而上学在各种伦理关系中演示自己”[69]。他认为,存在论“把他者重新纳入同一中,承诺的是认同于同一的自由,不允许自身被他者束缚”,也就是说,它强调了自我的自发性;他人的出现置疑这种自发性,这就导致了他所说的“伦理”。[70]在《整体与无限:论外在性》和《别于存在或本质之外》等代表性作品中,他都非常鲜明地强调了伦理学的优先地位。列维纳斯的整个哲学涉及的都是他人、他者、他性问题,与现象学—实存主义的总体倾向,即那种强调主体与自我的立场判然有别。我们不妨从他在意向性、时间性和主体性等问题上的新思路出发,来探讨他关于他人问题的别具一格的立场。
在现象学—实存主义运动中,意向性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中心课题。当问及现象学对当代哲学的特殊贡献时,列维纳斯表示:胡塞尔现象学的最基本的贡献就在于,他从方法论上揭示了“意义如何出现”,它“如何在我们对世界的意识中”,或“更准确地说”,它“如何在我们与世界的意向性关系的意识中呈现出来”[71]。按照有些学者的看法,在作为现象学家的列维纳斯那里,“现象学就是胡塞尔式的意向性分析方法”[72]。当然,列维纳斯对意向性概念进行了某种创造性的转换,他表示“现象学方法使我们能够在我们的活的经验之内揭示意义”,它“把意义显示为一种始终与它自身之外的、异于它自身的客体保持联系的意向性”[73]。这就说明,意向性不是一种认知意义上的建构性,因为它面向具体。当然,这里的具体不是意指个体实存,而是意指“我”与他人的伦理关系。胡塞尔将他人问题理解为纯粹意识间的认知关系问题,显然,需要正视他性与意向性的关系;海德格尔把这一问题看作是与他人共在的问题,不再从意识角度进行探讨,不再愿意涉及意向性概念[74];萨特主张这一问题是纯粹意识间的冲突关系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面对他人与意向性的关系;梅洛-庞蒂则认为这一问题是身体间的共在问题,因此要解决的是他人与身体意向性的关系。列维纳斯对意向性的理解明显有别于其他现象学家,表现为对他们的相关看法的批判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