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维-斯特劳斯要求克服“逻辑的心智和前逻辑的心智之间的虚假对立”。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野性的思维是通过“情感”( affectivité )来进行的,它其实仍然表现为“知性”(entendement)的作用。[20]很明显,列维-斯特劳斯扩大了理性的范围,这与梅洛-庞蒂有某种相似之处。梅洛-庞蒂把语言学的准则运用于各种无意识现象[21],而根据他对列维-斯特劳斯的理解,这意味着“扩大我们的理性,使之能够理解在我们自身和在他人那里先于或超出理性的东西”[22]。列维-斯特劳斯认为,从表面上看,野性思维和科学思维对于物理世界的研究处于对立的两端,“一端是高度具体的,另一端是高度抽象的;或者是从感性性质的角度,或者是从形式性质的角度”,但最终说来,两者“肯定会相遇”[23]。承认两种思维方式的交汇,显然否认了进步论,否定了科学思维的优越地位,并因此否定了“理性主体”对于“感性主体”的优势地位。当他宣称“人文科学的最终目的不是去构成人,而是去分解人”[24]时,他要否定的是意识主体的绝对支配地位,否定笛卡尔和萨特的所谓“我思”的支配地位,但并没有因此否定感性主体或所谓“原始人”或“野蛮人”。
尽管笛卡尔强调的是普遍性,萨特关注的是特殊性,但两者都强调了我思主体的“纯净不染”的超然性。列维-斯特劳斯否定内在意识,否定超然的我思主体,并因此呼唤感性主体、审美主体的出场。当他把具体思维与艺术、“修补术”、游戏联系起来进行探讨时,他无非要表明感性思维与理性思维的复杂关系。既然其观点涉及人文科学或文化现象,那么人与语言的关系最能够表达这一点。列维-斯特劳斯写道:“语言是一种非反思的整合化过程,它是一种自有其根据的人类理性,对此人类并不认识。如果有人反对说,语言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有一个依据语言理论而把它内在化的主体,我则认为必须拒绝这种遁词。这个主体是说话的主体,因为向他揭示语言性质的同一明证也向他揭示——当人们还不了解语言时,语言就已经如是存在着,因为语言已经使自己被人们理解了;而且语言以后将仍然如是存在而无须为他所知,因为他的话语从来也不是,也将永远不会是语言法则有意识的整体化作用的结果。”[25]也就是说,这一宣称告诉我们不是“人”真正地消失了,我们其实看到的是主体改变了其形态。在对社会文化现象的解读中,我们看到的不是一个支配性的意识主体或理性主体:由于无意识、情感性、欲望、感性等因素居于主导地位,这个主体成为经验主体、身体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