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和洛克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意识到了语言的隐喻本质,即我们可以使用语言来创造一个新的世界,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他们仍然坚持的语言表征论,尽管他们都未能把这种洞察结合进自己的心灵理论中。但是,一旦从表征事物或思想的单一功能中解放出来,语言就能成为交流主体的自由所有物和工具,语言使用者就能够代替语言本身而成为关注的焦点,这将使语用思维进入语言变得更为容易。也正是由洛克所开创的这一思路出发,英国17—18世纪伟大的经验论哲学家霍布斯、洛克、贝克莱()和休谟与常识论哲学家里德,将对语言使用的认识与社会理论结合起来,从社会行为的角度揭示语言的本质,形成了语言和社会的语用哲学。
从洛克对语言并不能完全、正确地传达或交流思想的怀疑论出发,贝克莱进一步认识到,这种怀疑不仅仅与语言相关,而且与物质本身相关。他否定物质的存在,坚持仅有思想和精神事件存在。像洛克一样,贝克莱也关注于阐明语言和世界间的关系,但他把语言从传达或表征的功能中解放了出来,指出它事实上是思想建构的媒介,并给予语言相对于它的指涉物以更大的自主性,强调了言语的非指涉的和语用使用的多样性。在他看来,符号并不总是表达或指称思想的观念,即便当它们表达观念时,也并不是普遍的抽象观念,它们尚有另外的用法,即除了表达和显示观念之外,对于诸如产生特定性情或心理习惯、指导我们的行为,符号都可以表达这种关系,当然,除非在符号的帮助下,否则我们并不能理解它们。
休谟也反对知识确定性的可能,认为精神中只有感觉,通过研究洛克语言的经验论中的语用潜势,他提出了一种意义的语用论。休谟认为,“名称”通过它自身的语义力,可以在语言接受行为中起作用,但这并不是要展示或表征个体讲话者心灵中的观念,而是依照实践的动机或交流的需要,在受话人中唤起一种指称个体或观念的感觉。因此,意义是名称的一种潜势,它的实现依赖于语用因素。在此,休谟更多的是从社会行为的道德方面进行的,在《人类理解研究》第三卷“论道德”中,以“论承诺的义务”为题,休谟指出,个体遵守“承诺”的义务来自意向和约定这两个方面,因为个体本身并无遵守承诺的自然义务,个体行为的意愿和“承诺的履行”间并无本质的联结,故承诺本质上是与非理智联结在一起的,也不存在属于它的心灵行为。但是,这样一来,承诺如何得到执行?休谟的回答是,通过社会压力和约定,通过基于社会的必然性和利益的人类普遍意向。
与洛克不同,霍布斯认为语词不仅仅是观念符号,它们本身就是观念。在洛克那里,首先有了理性,进而用语词来表征它,而对霍布斯来说,首先有的是语言,人不可能没有语言来思考,理解仅仅是通过言语而引起的。霍布斯通过对语言的使用功能和语言结构间差异的认识,显示了自己对语言使用的直觉。
但霍布斯主要是在政治哲学中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对霍布斯来说,社会自身是基于一种普遍承诺,从而在普遍义务上来建基的。因此这种普遍的相互承诺不仅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且是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在一开始,所有的社会成员出于相互的恐惧而把各自的权力交给君主和专制政府,使得自我主义和利己主义结束,形成普遍的言语行为,君主或专制政府发出的每一个言说,因普遍遵守的义务而被以命令的形式解释为法律。如果这一义务不能获得,此言说就被解释为商议、劝告或恳求,它具有一种不同的以言行事语力。可见,霍布斯在此把言语定位为诸如承诺、威胁、命令、证实等言语行为,而在言语中表达的感情则类似于命题态度,即霍布斯所称的‘意向’,是直接导致行为的感情或是行为的原因,通过澄清各种句形中的感情或意向,每个形式都被约定具有不只一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