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对语义学和语用学区别进行了概略式的描绘。他的对话准则系统和对推出言说的非对话或对话蕴含的理性内在过程的坚持,为从新的思维角度研究两者关系提供了基础。但是,“语义学”和“语用学”这种术语并未出现在他的工作中,他的基本区别是在“所说的”(Whatissaid)和“所蕴含的”(Whatisimplicated)之间。格赖斯把“所说的”意指为一个言说的真值条件内容,把“所蕴含的”意指为剩余的其他部分(即非真值条件的)。他对理性对话属性感兴趣的基本动机,是将“我们的语词所说的”从“我们在言说它们中所蕴含的”中分离出来。[39]然而,在此方面,他与罗素传统是一致的:他的一个句子或言说“所说的”的概念,只是句子和命题的一种替换表述,他置于对话蕴含中的用法,是在保护罗素限定摹状词的语义学而反对来自斯蒂文森和唐纳兰的挑战,即为了限定摹状词的所有出现而在所说的层次上,坚持罗素的量化解释。被肯定或否定的限定摹状词所具有的存在预设,由于依赖于某人信息的理性之出现的行为准则,而被解释为一种对话蕴含。但是,为了辨明“讲话者所说的”,一个人需要懂得表达式的指称物以及任何模糊语言形式的意指意义。一旦这两个超越约定的或解码的语言意义的要求由语境所确定的话,那么它们就明显地得到了满足,而不用涉及仅仅在对话蕴含的推衍中使用的对话准则。因此,“所说的”看来属于语言用法范围,属于言说或言语行为理论的概念,而不是属于句子语义学。格赖斯对两者之界面的认识具有模糊性,并因缺乏普遍的解释力而受到较大质疑。
为此,在承继格赖斯语义学和语用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斯帕伯和威尔逊另辟捷径,从人类认知角度研究人类的交流,认为人类的认知过程就是用最少的运行力来获得最大可能的认知效果,为此,个体所关注的应当是可用的关联信息,去交流就是去告知个体的意向,从而去交流就意含着交流的信息是关联的,交流信息因关联性而得到保证,这就是所谓的“关联原则”。[40]关联论解释所依赖的基本主张是,人类认知系统被定向于关联的最大化。在这里,关联指认知过程输入的属性,是认知效力和在获得这些效力中所耗费的运行力的功能。认知效力(或语境效力)包括此系统存在假设的增强,即通过给它们提供更多的证据,在新证据帮助下,消除了错误假设,并通过新信息与存在假设的相互作用而获得新假设。认知系统要求被定向为关联的最大化,这意味着,所涉及的各种亚系统,应当协力共同去通过最少的运行力而获得最大数量的认知效力。由此,关联论认为语义学和语用学之间的区别,实际上就是在理解言说中两种认知过程类型间的区别:解码(Decoding)和推理(Inference)。解码过程通过一个自主的语言系统、文法分析或语言概念模块来运行,在辩明一种作为语言的特殊声音刺激之后,这个系统就施行一系列决定性的语法运算和映射,从而导致一种语义表象输出或者此言说中句子或短语的逻辑形式,它是一种概念的结构性系列,既有逻辑的又有因果的属性。语用推理过程则将语言认识与其他可利用信息结合起来,以达到一个与讲话者的信息意向相关的证实性解释假说。解释的这种推理阶段由关联的交流原则所约束或引导,容许听话者去寻求一种能够成功地与他的认知系统相互影响,并且无须将他置入任何未证明的过程结果中的解释。具体地讲,关联论的语义学和语用学理论特点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