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皮尔士语言符号意义理论的回应,莫里斯历史上第一次明确给出了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各自研究界域,他指出“语用学是对符号和解释者间关系的研究”,而语义学则是“对符号和它所标示的对象间关系的研究”。[34]后来,莫里斯进一步对两者的范围做了轻微修改,认为“语用学研究符号之来源、使用和效果”,“语义学研究符号在全部表述方式中的意义”。[35]莫里斯给出的这种理论和纲领式的意义观念划分,在卡尔纳普那里获得了更具体和更广泛的支持,他指出:“如果研究中明确涉及讲话者,或语言的使用者,便是语用学的领域。如果撇开语言的使用者,只分析语词与指涉物,就是在语义学的领域中。”[36]特别重要的是他在“纯粹”语义学和语用学与“描述”语义学和语用学间做出区别,认为纯粹研究是逻辑学的一部分,与为特定科学目的而设定的语言之理性重建相关,描述研究则是语言学的一部分,与可用于更普遍目的的历史地检验的自然语言相关。自此,对语义学和语用学之界面的划分愈益受到了更多语言哲学家的关注,成为语言和哲学研究中的一种普遍态度。
从一般意义上讲,引入语义和语用区别的最主要原因,是为了提供一种新的解释框架,以便说明讲话者交流之失败,完全在于确定他言说句子的(约定的)语言意义方式的多样。从弗雷格将宣称句子的语义值论证为真值起,经过句子的语义值是从可能世界到真值的函数,自然语言的语义分析已经牢固地建立在真理观念上。然而,在任何情形下,讲话者所言说的意义并不能完全仅仅通过真理的获得来确定,总存在一些语词之字面以外的东西,如指示性、歧义性、模糊性和非真值内容,因此,总需要一些语用解释,即不只是通过约定的语言信息,而且需通过与超语言信息相结合。由此,“用对话推理而不是语义推衍或语法不良形式来对意义属性和语言表达式使用的句法分布进行解释总会受到语言学家们的欢迎,因它一方面可以避免冗长的分析,另一方面又可避免对无限制歧义性假设的分析”,从而有助于将言说之严格的语言事实从涉及语言使用者(讲话者和听者)的行为、意向和推理中分离出来。[37]这样,对语言符号意义的阐释就分裂为语义学和语用学两方面的研究。具体地讲,语言哲学的研究史上形成了以下几种语义学和语用学划界理论:[38]
1.形式的语义学和语用学
阐述语义学概念中,最极端的是形式逻辑的方式。在其中,语言由一系列形式完善的程式组成,并在语义值的基础上通过真理来进行评价,后者被指派给了初始值以及生成此程式时所使用的句法规则。用于人工逻辑语言的这种方法被同等地用于自然语言的语义学中,而没有引入诸如内容、内涵、意义、命题和思想之类的中介实体,或者甚至调节语言形式和外延间关系的逻辑语言的翻译。因此,自然语言语义学像逻辑语言语义学一样是语境不变的。正如塔尔斯基和蒙塔古分别认为的,“EXFX”为真,当且仅当事物之集合F是非空的,“某物是白的”为真,当且仅当白事物之集合是非空的。
然而,自然语言中充满了指示词,它们的指称没有语境知识就不能确定。为此,蒙塔古接受了巴-希勒尔对指示词的语用研究,提出语用学是指示性表达式的形式分析,或称为形式语用学,涉及对表达式之用法语境的本质指称,如在对特定语词赋予真值时应考虑到其言说时间和具体的个体讲话者等。因此,这种语用学仅仅是语义的真值定义延伸到包括指示性词语的形式语言,它是相对于纯粹语义学的纯粹语用学,仍然是对一种语境不变的澄明。对于一个所予语句,其真值评价可以穿越所有特殊语境,并不存在语用原则、对话准则或有关交流的任何假定。所有这些属于对话蕴含的东西,由于处于自然语言句子的真值条件方法之外而远离形式逻辑的研究。
2.内在论的语义学和语用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