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胡萨米认为,马克思的上述论述是一种“道德社会学”,而不是“道德理论”。前者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历史的视角来解释道德观念的社会起源”[27];而后者则是马克思站在自己的道德或伦理立场上对资本主义的评价。“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功能的解释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但是,他对资本主义的评价却是站在自己的伦理立场之上”;“他并不仅仅是在评价资本主义,他还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解释资本主义的实践”。[28]因此,马克思的“理论事业”具有“双重本质”,它既是一种“解释”,又是一种“评价”;既有“解释性维度”,又有“评价性维度”。以此来看,如果说“其他社会主义者都在或同或异地评价资本主义”,却无法对“资本主义及其运作和发展”作出“有着科学依据”的解释;那么,在对资本主义的评价问题上,即“在处理资本主义的正义话题时,伍德和塔克都把重心集中在马克思理论的解释性维度上,并认为这就是马克思理论的评价性维度”。[29]前者表明,马克思把对资本主义的评价奠立在对其的科学解释的基础上;后者则表明,伍德和塔克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功能性解释混同为对其正义与否的评价。并且,“当马克思解释为什么依据资本主义的法权关系可以认为剩余价值是合理时,他们竟把这种合理性误以为是马克思自己的评价”。这就是说,伍德和塔克还把马克思在解释性维度上对资本主义合理性的确认,混同为在评价性维度上对其正义性的确认。虽说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没有侵犯交换的经济规律或资本主义法律关系”,因而具有“合理性”,但由此并不能说资本剥削具有正义性。[30]
2.至于伍德确认马克思认肯资本主义正义性的其他文本依据,在胡萨米看来,比较典型的段落有两个:一段是“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货币占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发挥作用或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31]。另一段则是“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每一个人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惟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前定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