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平等—正义”的转变。随着上述转变过程的完成,原来那种简单交换意义上的平等关系也被打破,转变为一种单向度的不平等关系。马克思说:“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由于“用来交换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劳动产品的一部分”,并且,由于“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即工人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所以,“表现为最初活动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82]当资本家用第一个追加资本2000镑的一部分支付工人工资的时候,这在本质上并不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而是用工人自己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再同工人的劳动力进行交换;并且,工人通过劳动过程不仅要再生产即补偿这部分价值,而且还要给资本家创造400镑新的剩余价值。就此而言,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既不是“等价交换”,也不是“不等价交换”,而是一种“非交换”,或者说是在等价交换的表象下掩盖着的“非交换”。[83]因此,马克思说:“价值过渡到资本时,等价物的交换转化为它的对立面(即“非交换”。——引注),在交换的基础上交换变成纯粹的形式,而相互性完全成了单方面的了。”[84]这样一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并只是使它神秘化的形式”。从形式上所看到的,是“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买者与卖者之间的等价交换;而在内容上存在的,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已经对象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他人的活劳动”。[85]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交换规律只要求彼此出让的商品的交换价值相等”,所以,第一次交易完全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因为,“构成第一个追加资本的剩余价值,是用一部分原资本购买劳动力的结果”,并且,“第一个追加资本2000镑的积累的前提,是资本家所预付的、由于他的‘最初劳动’而属于他的10000镑价值额”。不仅如此,每一次交易也始终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因为,“资本家总是购买劳动力,工人总是出卖劳动力,甚至可以假定这种交易是按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进行的”。[86]此其一。
其二,与此相联系的是,交易双方不再具有“同一规定”,不再是简单商品生产中的“卖者”和“买者”,即“交换者”或“商品占有者”,而是转化为具有不同规定、且彼此具有对抗性的“资本家”与“工人”。马克思说:“在这种发达的关系中,个人不再仅仅表现为交换者即买者和卖者,而是出现在一定的相互关系中,不再是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的规定性之中。”[87]买者与卖者发生关系,其目的在于通过交换获得各自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以维系生计;而资本家与工人发生关系,其目的则在于获得剩余价值从而实现价值增殖。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由此决定,身处其中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人。总之,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不再是“等价交换”的关系,二者也不再具有“同一规定”。这样,等价交换向非交换或虚假的交换转变,同一规定的人向不同规定的人转变,由此正义向非正义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