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马克思的道德理论而言,胡萨米认为:首先,马克思的论述包含了大量从道德上强烈谴责和批判资本剥削的词语,并且,其出发点是“阶级利益”,而不是生产方式。如果从生产方式出发,只能看到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一致性,看到法权关系和道德关系相对于经济基础的“合理性”;与此不同,如果从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出发,则会发现由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各自的阶级利益不同,所以,对统治阶级是合理的东西在被统治阶级看来却是非正义的。因此,就道德评价所运用的各种“规范”而言,塔克和伍德“以为马克思只是把规范同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可事实上,马克思还把规范同生产方式内部的各个社会阶级联系在了一起”[72]。其次,马克思在道德上评价资本主义所采用的“标准”是“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马克思不可能站在资本主义法权的立场来评价资本主义”,因为,资本主义的法权关系与其经济关系是一致的,“资本家的经营是不会违反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或司法原则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会以一种与奴隶制社会生产方式不一致的规范或标准来评价奴隶制度,同样,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也会“以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一致的标准来评价资本主义”。[73]最后,马克思的批判所指向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因此属于“分配正义论”。[74]他说:“分配正义关注的是针对特定分配行为的道德评价。分配正义的标准尤其用来界定应该如何分配财富和收入,或是衡量实际分配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值得推崇。”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评价,主要是从道德上而不是从法律上进行的”。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这主要是因为“资本主义的分配安排,对于归属不同社会阶级的个人给予区别对待,这在道德上是应该遭到谴责的”。[75]
2.而在杰拉斯看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不正义的论述包含了“辩证转变”。那么,这种辩证转变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又发生了哪些辩证转变呢?我们先看马克思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