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正是资产阶级第一次在国家和法律的层面,把经济关系和商品关系中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提升和确认为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权利;不仅如此,也正是资产阶级思想家第一次把这种平等权利,进一步概括和提炼为一种法律观念和政治观念、甚至是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洛克的“劳动所有”理论无疑是其中的典范。[27]只不过,由于洛克并没能把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简单商品生产区分开来,所以,其劳动所有理论只是看到了二者的共性,并没能把握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个性;它所宣示的与其说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所有权关系,毋宁说是与劳动者个体私有制相适应的所有权关系。像斯密的“经济人”和边沁的“功利人”理论一样,洛克的“权利人”理论企图“从简单而‘公正的’等价物交换规律中引伸出资本的赢利方式”,从而“得出资本对他人劳动的果实有永恒权利的结论”[28]。换言之,洛克等资产阶级思想家决意要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其理论却并未达到资本主义制度的高度。结果呢?他们“为要证实资本的合理,替资本辩护,就求助于这个简单的过程,恰好用这个使资本不能存在的过程来说明资本。为了证明资本,他们就证明资本不存在”[29]。总之,无论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还是资本主义的市场分配,由于它们都遵循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即要想取得他人的商品或产品,就必须让渡包含着等量劳动的自己的商品或产品;所以,就此而言,二者所确认的法律关系或权利关系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包含在按劳分配中的社会主义平等权利并没能完成对资产阶级权利法则的超越。
4.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性
既然说按劳分配在原则上仍然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权利,它就没有“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30]。因为历史地看,资产阶级的权利是极其“狭隘的”,之所以“狭隘”,就在于支撑这种权利的物质基础是“劳动时间”。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状态下,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必然是关心的,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关心的程度不同。”[31]对劳动时间关心程度最高的,既不是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也不是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而恰恰是资本主义社会本身。资本家“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需求”和“对剩余劳动的狼一般的贪婪”表明[32],劳动时间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既是空前的又是绝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