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按劳分配和市场分配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分配方式,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其一,就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本身而言,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11]。在形式上,市场分配过程表现为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之间的交换,而按劳分配则表现为一种劳动产品与另一种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在内容上,市场分配过程表现为一个价值量与另一个价值量之间的交换,而按劳分配则表现为一个劳动量与另一个劳动量之间的交换。在内容上,无论是劳动产品还是商品,都是人类劳动的对象化,或者说都凝结了一定量人类劳动;但是,劳动产品和商品则是人类劳动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表现形式,因为在商品上,人类劳动表现为产品的价值,劳动量则表现为产品的价值量。从劳动产品到商品的变化,不仅是形式的变化,而且是内容的变化;不仅是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变化,而且是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化。[12]其二,就原则与实践的关系而言,在市场分配中,原则和实践是矛盾的,因为,“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13]。这就是说,从每一次交换(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价格与价值的一致是偶然的,不一致则是必然的,所以,等价交换或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并不成立,实践与原则并不一致。[14]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原则不起作用,恰恰相反,其作用就存在于价格的随机变化和波动中,表现为价值对价格在整体或总的趋势上的决定和制约。马克思说:“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比例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因此,价值量由劳动时间决定是一个隐藏在商品相对价值的表面运动后面的秘密。”[15]与此不同,在按劳分配中,“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16],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不仅在整体和总的趋势中发挥作用,而且在每个个别场合也发挥作用,因此,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交换和分配的决定作用不再是一个隐藏在具体交换行为背后的不为人知的秘密。
在马克思看来,上述不同之处表明,从市场分配向按劳分配的转化是一种“进步”[17],体现了历史发展的“断裂性”[18]。因为,“交换价值是表示消耗在物上的劳动的一定社会方式”,“它们是属于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的那种社会形态的”。而按劳分配则意味着“劳动的社会规定”不再具有“物的外观”,生产过程不再支配人而是受到人的支配。[19]同时,它们的相同之处又表明,按劳分配与市场分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着历史发展的“连续性”[20]。因为,“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21]。对于这种连续性,马克思还在“权利—正义”的层面作了阐释。
3.按劳分配与资产阶级权利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