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市场分配到按劳分配
如所周知,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个体私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由于存在着劳动的私人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所以,生产者的劳动不能直接加入社会总劳动,而是必须通过商品交换这条迂回曲折的道路才能得到事后的显现和确认,也因此,劳动产品才表现为商品,其中凝结的劳动才表现为商品价值。而商品交换的过程其实就是“分配”的过程。马克思说:“市场上的过程只是实现年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的交换,使它们从一个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人的手里”[2],而“交换就是分配”[3]。可见,生活资料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指初次分配以区别于再分配)是通过市场交换而完成的。
与此不同,在未来新社会中,虽说社会分工依然存在,但私有制已不复存在,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4]。换言之,如果在劳动之外人们还能提供其他东西,在生活资料之外还可以拥有其他私人财产,就会从中生长出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来。而随着私有制的消亡,任何人的劳动不再具有私人性,而是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其社会性也由此得到直接体现和确认;劳动产品不再表现为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也不再表现为商品价值。马克思说:“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5]这是生产方式和经济形态的改变,物质生产不再是商品生产而是产品生产,经济形态也不再是商品经济而是产品经济。
随着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在未来新社会中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对此,马克思描写道:“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6]这与《资本论》中的如下论述是一致的:“在社会的生产中,货币资本不再存在了。社会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配给不同的生产部门。生产者也许会得到纸的凭证,以此从社会的消费品储备中,取走一个与他们的劳动时间相当的量。这些凭证不是货币。它们是不流通的。”[7]这便是为人们所熟知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8]
2.按劳分配和市场分配的区别与联系
一方面,在马克思看来,以上两种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所依循的原则是相同的。他说:“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这个原则是什么呢?它就是:“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9]可以称之为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因为,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和规律是等价交换,而等价交换就是包含了等量劳动的两种商品之间的交换,商品占有者以一种形式给予市场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同样,在按劳分配中,生产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0]。撇开劳动的外在形式在两种分配方式中所发生的变化,在分配前与分配后,劳动本身的量都未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