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与第二点相联系,阶级和阶级关系在阶级社会和阶级分化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不同,由此决定,国家权力的基础也不同。吉登斯给阶级分化社会下的定义是:“社会存在着阶级划分,但阶级分析并不构成认识这一社会组织之基本结构性原则的基础”,同时,“阶级支配在这些社会无论如何都没有构成国家权力的基础”。[11]这是因为,在自然共同体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阶级分化社会中虽然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关系,但是,由于私有财产不具有支配性,生发于财产关系的阶级关系也就不具有支配性。用吉登斯的话说就是:“不论在古代社会还是封建社会,阶级关系都没有支配生产的基本特征。”这样,在资本主义社会与阶级分化社会的各种差异之间,“的确存在着一种真正本质的差异。……这种差异就是,阶级分化社会的被支配阶级或者各个被支配阶级根本无‘需’支配阶级涉入生产的过程”。[12]从阶级剥削的角度看,这表现为:“在阶级分化社会,阶级剥削过程实际上很少侵入劳动过程本身。”基于此,吉登斯批评指出,至少在那些通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来勾勒其进化论图景的行文当中,“马克思对于这一差异未加以充分重视”。[13]
就阶级分化社会而言,这些社会的劳动者主要是“农民”。作为农业生产者,他们“或许必须把其‘剩余产品’交给支配阶级,他们也可能从其军事掠夺者那里获得了某种非常值得怀疑的作为回报的‘保护’”;但是,就如那些小型、独立的农业共同体所表明的那样,一般来说,“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完全是作为自由农民的方式进行的”,其劳动性质并不是由剥削阶级来决定的。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农民对劳动过程保留着相当高程度的控制权(劳动同时还与地方共同体的自治风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然,中央灌溉工程所涉及的情况除外,这里,自由农民的劳动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被整合到“更广泛的经济体系之中”。[14]但是,一旦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一旦出现广大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夺这种“资本主义出现以前闻所未闻”,并且“其社会学意义无论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现象,上述状况就会发生明显变化。因为,“剥夺劳动者所支配的生产手段和创造大规模可用于销售的劳动力,涉及阶级关系对生产过程本身的侵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作为剩余价值生产媒介的劳动力能够根据统治阶级的协调而以一种‘程序化’(programmed)的方式被编入到整体劳动过程的组织中去”。在这里,“工人需要雇主来获得其生计,就如后者需要工人来完成其生产一样。与其说这标志着阶级的终结,毋宁说实际上是阶级关系从此侵入到生产的核心”。[15]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从阶级斗争的情况看,“阶级分化社会的阶级斗争尽管可能残酷,但通常仅仅是一种零星的现象。反抗地方军阀、地主,或者反对国家官僚的农民起义尽管可能造成各种各样的对抗和变动,但在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阶级斗争却成为生产组织积重难返的特征,集中体现在把‘劳动者’完全化约成作为榨取剩余价值关键要素的‘劳动力’上”。这样,“在阶级分化社会不具有核心重要性的阶级冲突(从‘不对称依赖’条件下阶级利益的长期对立的意义而言)和活跃的阶级斗争,在资本主义社会变成了核心”。[16]这就是说,在阶级分化社会中,阶级斗争零星地进行并且与生产过程没有本质性关联,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则常规地展开并且构成生产过程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