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吉登斯的上述观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回应性意见。
其一,吉登斯对“经济”的理解不同于马克思。他明确表示:“我对那种把‘历史唯物主义’等同于经济生产或者‘经济’是整个历史变迁的决定因素的观点持强烈的保留态度。”[28]那么,吉登斯是如何理解“经济”的呢?我们知道,阿尔都塞曾经把社会结构划分为“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三个不同的“层次”。就此,吉登斯认为:“阿尔都塞把社会构成(socialformation)区分为三个‘层次’(levels)。正如批评者所指出的,如何理解‘层次’(或者‘场合’)这个词决不是确切和清晰的,为什么把尚存疑义的这三个层次看成是每一种社会形态(formofsociety)的基本构成要素也并不明白。”有别于阿尔都塞,吉登斯声称:“无论如何,我将不再谈论这种‘层次’的关联,而是代之以制度的类型,而且,我所提出的制度分类,也将在总体上与阿尔都塞的三层次方案区别开来。”[29]如果把阿尔都塞对社会结构的划分方法叫作“层次划分法”,那么,吉登斯的方法就可以称之为“制度分类法”。
在吉登斯看来,由于“所有人类互动都涉及意义的交流、权力的使用和规范性制裁。它们是互动的构成性要素”,所以,“每一个社会的基本构成性要素”包括“意义”“支配”和“合法化”。其中,社会的“支配性结构”的特点,又由“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这两种不同的资源决定。根据各种基本构成性要素,特别是两种资源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以划分出四种不同的“制度类型”,即“符号秩序/话语模式”“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压制模式”。[30]社会结构就是由这四种制度类型构成的,或者说,社会结构包含了四种制度类型。所谓的“政治制度”或“政治”,就是以“权威性资源”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制度类型;与此不同,所谓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就是以“配置性资源”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制度类型。吉登斯把“私有财产”和“资本/雇佣劳动”关系都划归“配置性资源”,并认为:“所有社会都存在符号、政治、经济、法律/压制四种制度性因素。”[31]
马克思是如何界定“经济”的呢?他说:“经济,即生产过程本身”[32];同时又指出:“一般生产过程”是“不带有任何特殊经济规定性的生产过程”[33]。就是说,一般生产过程不具有经济规定性,不属于经济范畴。这是因为,生产过程不等于“劳动过程”,前者由于包含了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权力关系即生产关系,所以,能够把不同的社会形态区别开来,呈现它们的差异和个性;后者则由于不包含这种权力关系,所以不足以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体现的只是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共性。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一般”,指的就是不同于“生产过程”的“劳动过程”。可见,赋予生产过程以特殊的经济规定性的,是也只能是作为权力关系的生产关系,对此,马克思讲得非常明确:“这种社会生产的关系,我们恰恰就称之为经济关系。”[34]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离开生产关系,就不存在经济,就不具有经济规定性。相较之下,吉登斯对“经济”和“经济制度”的理解要宽泛得多。
其二,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阈,坚持生产力和经济的决定性或首要性,是马克思的一贯立场,并不存在吉登斯所说的不一致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