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逻辑是对各种社会形态的本质特征和运动规律的概括,这种概括又有赖于一系列重要方法论的支撑。如果说内在逻辑揭示了各种社会形态具有“什么样”的本质和规律,那么,方法论基础则阐释了“怎么样”认识和把握这些本质和规律。内在逻辑与方法论基础的统一,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显明特征。在此意义上,不理解和把握其方法论基础,就无法正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
1.方法论基础之一:“典型分析方法”
(1)卡尔·科尔施认为: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唯物主义地理解以往一切历史的社会形态,其现实的基础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而不是自然界或有机自然界及其一般发展史,甚至也不是一般历史发展中的人类史”[93]。没有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剖析,就不会有对其他社会形态的理解和把握,因此,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赖以建立的基础就是对现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研究。这一判断是准确的。不过,在现实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千差万别、形态多样,不仅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同,而且同一国家、民族和地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也形态各异。马克思是如何剖析和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呢?显然,他不可能在完成对现实中所有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研究之后,再去概括和总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和一般规律,一如不可能在完成对所有地区、国家和民族的历史研究之后,再去概括和总结人类历史发展的本质特征和一般规律。马克思摆脱这一理论研究困境的方法论武器就是典型分析方法。
(2)什么是“典型”?虽然说美国在当时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最现代的存在形式”[94],但马克思并没有把美国作为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基础,因为“现代的”不一定就是典型的,反之,典型的不等于“最新的”。在谈到古代世界的财产形式时,马克思讲:“在古代民族那里(罗马人是最典型的例子,表现的形式最纯粹,最突出),存在着国有土地财产和私人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结果是后者以前者为中介,或者说,国有土地财产本身存在于这种双重的形式中。”[95]作为古代民族,在古罗马世界中,国有土地财产和私人土地财产这两种财产之间的对立表现得“最突出”,也“最纯粹”,因而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可以通过对这一典型例子的研究获得对古代社会即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这表明,所谓“典型”,就是某种特定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的“最纯粹、最突出”的表现,或者说,就是社会生产方式在发展中所达到的某个特定的“层”或“高度”的“最纯粹、最突出”的表现。所谓“典型分析”,就是通过对作为典型的某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具体生产方式的研究,获得对所有国家、地区和民族的某种特定经济的社会形态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可以说,没有典型分析方法,就没有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如果不能正确把握这一重要方法论基础,就不可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