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看来,“决不是像那些抹杀一切历史差别、把一切社会形式都看成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经济学家所理解的那样。人们认识了地租,就能理解代役租、什一税等等。但是不应当把它们等同起来”[38]。这就是说,由于代役租、什一税等是封建地租的不同存在形式,所以,认识了地租的一般本质就可以理解和把握代役租、什一税等的共同本质即共性,但尚不足以获得对地租的这些不同形式的具体特征即个性的认识;要真正把地租的这些不同形式区别开来,就必须针对它们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研究。这一道理,同样适合于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这三种不同形式的地租。不仅本质规定不同的事物的表现形式不同,而且在本质规定相同的同一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其表现形式也不同。因此,只有在理解和把握各种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才能认识和把握生产方式的“历史差别”,也只有在理解和把握历史差别的基础上,才能认识和把握生产方式的“历史发展”,因为,决定或构成现实事物的“发展的恰恰是有别于这个一般和共同点的差别”[39]。当然,由历史差别所决定的历史发展,既包括本质规定不同的生产方式之间的更替即质变,也包括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的不同形式之间的更替即量变。就资本的存在形式而言,“本来意义的资本”是“产业资本”,此外还有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40]它们形成并存在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其中,“生息资本或高利贷资本……和它的孪生兄弟商人资本一样,是资本的洪水期前的形式,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很早已经产生,并且出现在极不相同的经济社会形态中”[41]。而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在经济结构中的不同地位则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不同阶段。“在资产阶级社会的最初阶段,商业支配着产业”,商业资本支配着产业资本;后来即在资本主义进入大工业生产之后,或者说“在现代社会里,情况正好相反”,是产业支配着商业,产业资本支配着商业资本。[42]当然,就产业资本而言,它又由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不同形式的资本构成。不同形式的资本,具有不同的个性和运动(如循环和周转)规律,决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