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古代历史研究中,不能用政治和政治关系的多样性否定经济和经济关系的统一性。一些人之所以把西周封建制、秦汉以后的中央集权制与西欧feudalism本质地区分开来,理由主要有四个:第一,西欧推行feudalism的国家不是统一的、强有力的国家,由这种国家权力所支配的社会也不同于建立在血族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虽然它留有血缘关系的印记。第二,西欧实行的是庄园制,各个领主在自己的庄园中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和经济特权;作为领主之一,国王不是高高在上的专制君主。而在中国古代西周的封建制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完全按照血缘关系的原则确定,享有大宗权威的周天子在上,各诸侯国即小宗掌控的封地显然达不到西欧庄园那样的独立性。秦以后实行的则是郡县制,凸显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制度,其后两千年基本不变。第三,在西欧的feudalism中,首领等级与职业武士等级事实上是一致的,领主阶级和统治阶级由各级尚武的武士等级组成。中国古代社会中则始终不存在职业武士,也不存在首领等级与武士等级的一致性。第四,在西欧的feudalism中,领主与附庸之间存在着双向的原始契约关系因素,中国古代社会则不存在这种契约性的等级关系,君主与官僚之间是一种主与奴的关系。[66]不难看出,这些论据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其着眼点并不是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而是国家形态或政治关系。他们也明确地讲:feudalism 或“封建主义就其政治组织形式和内容而言,权力显然是分散的”;“中国西周的封建制,是地处西陲的周族为了统治幅员辽阔的土地而采取的政治举措”;秦始皇“废封建置郡县”后,这一制度“一直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主导模式”;所谓“编户齐民”即无差别之意,并且“主要指政治等级上的无差别”。[67]但问题是,政治和政治关系只是经济和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本质规定不同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可以表现为形式相同的政治和政治关系,而不同形式的政治和政治关系也可以表现本质规定相同的经济和经济关系;用政治和政治关系的多样性难以否证经济和经济关系的统一性。这是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