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至此,让我们回到围绕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学术讨论,特别是与此紧密相联的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上来。
(1)在古代历史研究中,既不能把经济和经济关系等同于生产力,也不能把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等同于生产工具。一些人之所以认为无法把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区别开来,理由是:“在既往所有论述奴隶制与封建制关系的文章里,都没有人能够令人信服地论证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在生产力上的区别标准”;“曾有学者试图以铜器和铁器作为区分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标准,但这种标准一遇史实便被碰得粉碎”;因此,“列宁明确提出过区分封建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力标准是‘石磨’与‘蒸汽机’,却并未提出区分奴隶制与封建制的生产力标准,原因即在于这样一种标准根本就不存在”。[64]笔者以为,第一,由于这种观点把生产力等同于生产工具,所以把生产力和生产力的不同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混淆了。作为“本质抽象”的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在“现象具体”层面不仅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且以劳动者或劳动本身的形式存在;生产资料也不仅以生产工具的形式存在,而且以劳动对象或劳动材料的形式存在。第二,由于这种观点把经济关系或经济基础等同于生产力,所以把经济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不同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混淆了。作为“本质抽象”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在“现象具体”层面不仅以生产力的形式存在,而且以生产关系的形式存在。马克思讲:“经济发展即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发展。”[65]可见,经济和经济关系既可以表现为生产力也可以表现为生产关系。第三,如前所述,马克思把不同社会形态区分开来的标准,既不是作为经济关系的具体形式的生产力,也不是作为生产力的具体形式的生产工具,而是作为本质抽象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即生产方式)。只不过,在不同语境下的具体论述中,马克思有时侧重于生产关系(如所有制形式),有时侧重于生产力(如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