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方面,在谈到奴隶和农奴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本身、活的劳动能力本身,还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且作为这种生产的客观条件被人占有,因而是奴隶或农奴。”[34]这就是说,奴隶和农奴都“属于”生产条件,这体现了二者的共性。另一方面,“劳动本身,无论是奴隶形式的,还是农奴形式的,都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列为一类,即与牲畜并列,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35]。奴隶同生产资料是“并列”的,作为一种“物”(生产资料),“奴隶同他的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36];农奴则不然,他们虽然是土地的“附属物”,但本身却不“是”生产资料(“物”)。因此,在“奴隶经济”中,奴隶是可以买卖的。[37]农奴则不然,农奴“属于”生产条件,但本身不“是”生产条件,一如“对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条件,而只有劳动才是生产条件”。因为,“资本占有的不是工人,而是他的劳动”。[38]奴隶与雇佣工人的区别在于:“作为奴隶,劳动者具有交换价值,具有价值;作为自由工人,他没有价值;只有通过同工人交换而得到的对工人劳动的支配权,才具有价值。不是工人作为交换价值同资本家相对立,而是资本家作为交换价值同工人相对立。工人没有价值和丧失价值,是资本的前提和自由劳动的条件。”[39]
总之,奴隶、农民和工人都是劳动者;但作为劳动者,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本身就“是”生产资料,并且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在封建社会中,农民本身虽然不“是”生产资料,但却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动产);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本身不“是”生产资料,也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如表4-1所示。
表4-1
2.逻辑之二:劳动产品的分配逻辑
在生产关系中,“分配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对其劳动产品的关系。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产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劳动者自己消费,另一部分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消费;前一部分所耗费的劳动是必要劳动,后一部分所耗费的劳动是剩余劳动。“这种剩余劳动形式既出现在主要地和优先地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和农奴制等生产方式里,也出现在直接以交换价值为目的,只是间接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资本的生产方式里。”[40]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鲁里亚的神权政治首领,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41]通过对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的关系的考察,就可以把握一种社会形态的分配关系的基本特征。
(1)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除外)条件下,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具有对抗性。一如马克思所说的:“剩余劳动一般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应当始终存在。只不过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像在奴隶制度等等下一样,具有对抗的形式,并且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完全游手好闲作为补充。”[42]所谓“对抗的形式”或对抗性,指的是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成反比关系且互为因果。必要劳动的增加意味着剩余劳动的减少,反之亦然;剩余劳动减少的原因恰恰在于必要劳动的增加,反之亦然。这种对抗性反映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和对抗,并且最早是由李嘉图揭示出来的,后者因而被其理论同伙(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凯里)叱责为“共产主义者之父”[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