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经济的社会形态”[22]这一概念表明,马克思立足于经济—生产方式,即立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把不同社会形态区分开来。换言之,社会形态的演化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对后者的理论把握就构成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在此意义上,不同的社会形态就是由不同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耦合而成的有机体;同时,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其中,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都同发展水平不同的生产力相适应。
1.逻辑之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逻辑
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关系中的“所有制形式”指的是劳动者或“劳动对它的客观条件的关系”[23],而劳动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
(1)“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实际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因此,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占有本人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条件的直接生产者必须向这一状态下无所不包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惟一的剩余劳动或惟一的剩余产品”。[24]这里,“支付地租的人”即“交租农民”或“有交租义务的农民”。[25]因此,在封建制下,土地作为一种“无所不包的劳动条件”,其“所有者”是地主;农民“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并且他的全部剩余劳动实际上依照法律都属于土地所有者”。[26]
(2)在谈到货币地租时,马克思说:“对那些和土地不同的劳动条件,即对农具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在先前的各种形式下就已经先是在事实上,然后又在法律上,转化为直接生产者的所有权;这一点对货币地租形式来说,更是先决条件。”[27]就是说,农民虽然不是不动产即土地的所有者,但却是农具等各种动产的所有者。“农业生产者即农民”[28],而农民又有多种形式,诸如“茅舍贫农、农奴、徭役农民、世袭租佃者、无地农民”等[29]。无论那种形式的农民,封建所有制关系都是适用的。例如就农奴而言,作为“直接生产者”,他“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犁、牲口等等)来耕种实际上属于他所有的土地,并以每周的其他几天,无代价地在地主的土地上为地主劳动”。[30]在此,前一个“属于”(geh?rigen /belongto)意味着“所有权”,因而是各种农具即劳动工具的“所有者”(Eigentümer/owner);后一个“属于”(geh?rigen/ownedby)则仅仅意味着“占有权”,因而是土地的“占有者”(Besitaer/possessor)而非所有者。[31]这就把农奴这种交租农民同奴隶和雇佣工人区别开来,因为,无论奴隶还是雇佣工人,他们都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从事劳动”[32];同样,“自由的工人……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