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马克思指出:“一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站稳脚跟,劳动的进一步社会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进一步转化为社会地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从而对私有者的进一步剥夺,就会采取新的形式。”[64]即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这同样与是否是“普适价值”没有关系,而同样是由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用马克思的话说:对资本家的剥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是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内在规律的作用,即通过资本的集中进行的”,由于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的必然性”,资本主义生产才“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概言之,“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65]
纵观社会主义制度100多年的现实发展历程,就公有制本身而言,探索和确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就“国家所有”这种公有制的具体形式而言,探索和确立国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也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为,从“国有企业”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来看,撇开一切社会形态都严令禁止的腐败行为,这些问题的性质并不是张维迎所说的“抢”和“盗”,而是没能很好地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与其说存在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中,毋宁说存在于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例如管理体制中;与其说存在于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中,毋宁说存在于这种政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例如“执政党”的干部管理体制中。用执政党的干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否定国有企业和国家所有制本身,或者,用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这些都是地道的因噎废食的想法和做法。就为张维迎所深恶痛绝的国家垄断和国企垄断问题来说,通过比如说垄断价格,受益的固然是国家和国有企业,但是,“国家”和“国有企业”都不是某种特殊的“人格”,最终的受益者还是全体国民和国有企业的职工。与此不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即使不存在垄断价格的问题,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最终也都流到了少数资本家阶级的手中,从而出现社会少数人的富裕和发展建立在大多数人的贫困和不发展的基础上的社会怪象。试想,若没有国有企业,怎么能有汶川地震后短时间(3~5年)内的援建和重建呢?又怎么能有全球经济危机的危局下中国经济的一枝独秀和责任担当呢?
其实,如果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即使是私有企业,也照样问题丛生,困难重重。至于说“政府干预”和“计划经济”问题,历史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都表明,健康的市场和市场经济,既离不开政府的干预,也离不开计划的引导。历史上,没有国家的干预和保护,就不可能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国家计划的引导,就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转变。当经济危机袭来时,美国政府要救市,欧盟也要救市,后者还赢得诺贝尔和平奖。这难道不是对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干预吗?又难道不是一种在国家和社会层面的“有计划”的经济行为吗?在美国不是强盗逻辑,在欧盟也不是强盗逻辑,为什么在中国就变成了强盗逻辑呢?从目前情况来看,可以说,国有企业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而国家干预和社会计划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有力保障,这难道有什么疑问吗?
5.如何看待工人与工人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