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或在资本主义发展的特定情境下,工人曾陷入“绝对贫困”的境地而难以自拔,但是,这并不能反映资本主义贫困的一般本质,否则,就无法理解资本主义的进步作用和文明面。同时,虽然说工人的贫困是与资本家的富裕相对而言的,但是,“相对贫困”概念也不足以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贫困与此前的社会形态中的贫困现象区别开来。工人越劳动越贫穷,生产力越发展工人越贫穷,工人的这种贫困不仅是一种相对贫困,而且是一种具有“悖论性”的贫困。正是这种“贫困悖论”,才赋予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贫困以独特规定,从而有别于此前一切社会形态中的贫困。因此,马克思不无深刻地指出:“只有在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下,赤贫才表现为劳动自身的结果,表现为劳动生产力发展的结果。”[59]而在此之前,贫困或者是劳动以外的原因作用的结果,或者是生产力不发展或发展不充分的结果。在英国当时的法律中,雇佣工人被叫作“劳动贫民”[60],这极其形象地刻画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贫困的悖论性质。可以说,正是广大的“劳动贫民”的存在,才使得在资本逻辑异常强势的时候和地区,社会需求和居民消费力严重不足,经济运行的各种比例关系严重失衡,最终结果就是爆发严重的经济危机。对此,用张维迎的市场逻辑是难以解释也解释不了的。
4.私有制能成为一种“普适价值”吗?
张维迎认为,市场制度是最道德的制度,只有依靠市场制度,才能实现经济的互惠和共赢。但是,要保护市场制度,就必须“建立一个好的私有产权制度”。“私有产权制度”就是人们所说的“普适价值”。作为一种旨在“解决我们的冲突和约束我们的行为”,并且被“我们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普适价值并不是简单地把某一方的规则强加给另一方,规则的形成可能是相互妥协的结果”。其实质在于:“我不能抢你的东西,我也不能强迫你买我的东西,只有通过谈判,才知道什么是公平价格。”私有产权制度就是或就应当成为“普遍认可的规则”。[61]
所谓的“私有产权制度”,就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与张维迎的不同立场表现在:第一,在马克思看来,私有制是“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私有制才能存在。同时,“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私有制具有不同的性质。[62]其中,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即生产资料为劳动者所有,就是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而依占有生产资料的“非劳动者”是奴隶主和地主,还是资本家,分别产生出奴隶私有制、封建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张维迎所说的私有制,一定不是奴隶私有制和封建私有制,想必也不是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而是资本主义私有制。
第二,马克思认为,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夺,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这并不是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张维迎所说的“普适价值”,而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因为,“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这种生产方式的特点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其缺点是:“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总之,这种生产方式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产生出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