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
皮凯蒂认为:“所有产出必须以某种收入的形式分配到劳动或资本上”,因此,收入包含两部分: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前者“作为对工人和在生产过程中贡献了劳动力的人的报酬”,包括工资、薪水、酬金、奖金、工资以外劳动所得,以及“其他法定划分为与劳动有关的报酬”;后者“作为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资本的所有者的报酬”,包括利润、利息、股利、红利、租金、版税(版权所得),以及“其他因拥有以土地、房地产、金融工具、工业设备等形式存在的资本所带来的收入”。可以说,“无论是公司账户、国家账户还是全球经济,相应的产出和收入都可以分解为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国民收入=资本收入+劳动收入”。这就表明,人们既可以拥有资本,也可以拥有劳动;资本为其带来资本收入,劳动则为其带来劳动收入。资本是一个存量,而收入则是一个流量。前者作为“此前所有年份获得或积累的财富总量”,指的是“某个时点上所拥有的财富总额”,后者则是指“某段时间内(一般为一年)生产和分配的产品数量”。[36]
以此来看,虽然皮凯蒂承认“有些收入(例如非工资的个体经营收入和创业所得)很难拆分为资本收入和劳动收入”,即看到了收入问题的复杂性。但是,由于把劳动和劳动力、资本和物等具有不同性质的概念混为一谈,所以,他所说的一些资本收入,在马克思看来恰恰是一种劳动收入,如版税或版权所得等。或者既不是资本收入也不是劳动收入,如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租金。而他所说的一些劳动收入,在马克思看来恰恰是一种资本收入,如所谓“投资者”的资本运营(研究投资机会、调配投资项目等)带来的收入等。[37]或者既不是劳动收入也不是资本收入,如普通居民的房屋租金等。在马克思那里,不能就收入论收入,就像不能就物论物;不能把从物而来的收入都看成是资本收入,就像不能把物都看成是资本。房屋出租收取租金,银行存款得到利息,但不能说这房屋和存款就一定是资本。一种物是否是资本,要看生产关系的性质;同样,一种收入是否是资本收入,也要看生产关系的性质。
实际上,马克思认为工资是劳动收入这种说法是很荒谬的,因为,由于“一般说来,价格只是价值的一定表现”,所以“劳动—工资,劳动的价格……这种说法显然是和价值的概念相矛盾的,也是和价格的概念相矛盾的”。[38]就是说,工资只能是工人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即价格,而活的劳动作为商品价值的源泉,它本身并没有价值,因而也就没有价格。同样,利润或利息是资本收入这种说法也是很荒谬的,因为,“如果资本被理解为一定的、在货币上取得独立表现的价值额,那么,说一个价值是比它的所值更大的价值,显然是无稽之谈”;而如果资本被理解为某种“物质实体”,理解为“作为劳动生产条件的使用价值,如机器、原料等等”,那么,“一方是使用价值,是物,另一方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剩余价值”,这明显地是“让两个不能通约的量互相保持一种比例”。[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