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凯蒂从不同的标准出发,对资本的种类进行了划分。
其一,假设所有物品都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就可以“将‘国民财富’或者‘国民资本’定义为在某个时点某个国家的居民与政府所拥有的全部物品的市场价值之和。这包括了非金融资产(土地、住宅、企业库存、其他建筑、机器、基础设施、专利以及其他直接所有的专业资产)与金融资产(银行账户、共同基金、债券、股票、所有形式的金融投资、保险、养老基金等)的总和,减去金融负债(债务)的总和”[17]。在此,资本被划分为“金融资本”和“非金融资本”。
其二,虽说人力资本因其不能在市场上交换(奴隶社会除外)而应排除在资本的定义之外,但资本并不仅局限于“‘物质’资本”,即“土地、建筑、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的一些产品”。可以将“‘非物质’资本”(如专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也包括进来,并且“以两种形式呈现:(1)如果个人直接拥有专利,那么算入非金融资产;(2)如果个人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来拥有专利(这种情况更为常见),那么这些是金融资产”。这样,更广泛来说,“通过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资本化,许多形式的非物质资本都可以被考虑进来。例如,一个公司的股票市值一般取决于企业的声誉、商标、信息系统、组织模式、投资等,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都是为了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更具有吸引力。这些都反映在公司的股票和其他金融资产的价格上,同时也反映在了国民财富中”。[18]在此,资本被划分为“物质资本”(或“实物资本”)和“非物质资本”。
其三,虽说“非人力资本……简单称之为‘资本’……包含了私人(或私人团体)可以拥有并且能够在市场上永久交易的所有形式的财富”;但在现实中,“资本能够被私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称之为‘私人资本’),或者被政府或者政府机构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称之为‘公共资本’)。同时,也存在着中间过渡形式的资产,它们为了追求特殊的目标以集体所有的形式被‘法人’所有(例如基金会和教会)”。[19]在此,资本被划分为“私人资本”“公共资本”和“法人资本”,它们合起来就是所谓的“国民资本”。
由此可见,在皮凯蒂笔下,资本是一个极为宽泛的概念。根据某些定义,“用‘资本’这个词来描述人们积累的财富更为合适(房屋、机器、基础设施等),这种定义排除了土地和自然资源,这些资源一般被认为是人天生就有的而无须积累。因此,土地被认为是财富的组成部分,但不是资本的组成部分”。与此不同,皮凯蒂主张“将这些形式的财富都归入了‘资本’中”。土地作为财富是“土地资本”,自然资源作为财富便是“自然资本”。其理由是:“我们很难将建筑的价值从其所建造的土地上单独剥离出来。更难的是,我们几乎无法排除人们在土地上增加的附加价值(例如排水系统、灌溉设施、肥料等)而单独测量土地的原始价值(人们在千百年前发现的那样)。石油、天然气、稀土元素等自然资源的价值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我们很难将人们在勘探采掘中所投入的价值剥离出来,单独计算自然资源的纯粹价值。”[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