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缩短和减轻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带来的这种痛苦呢?一般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国家的作用,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自觉干预和调控。只要不能彻底实行马克思所说的计划经济,从而彻底消除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所固有的偏弊,可以说,这就是缩短和减轻痛苦的唯一路径。当然,各个国家如何实现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和调控,这决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具体的实践问题。这里,且不谈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如何加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也不仅多有探索,而且手段和方法也多有创新。这些方法甚至反过来,成为以市场经济为改革取向的社会主义国家学习、吸收和借鉴的对象。如所周知,这些手段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法律方面的,还有行政方面的。在经济方面,既包括财政手段,也包括货币手段。这些干预手段和方法,虽然不能与马克思所说的计划经济划等号[70],但对于降低人的行为的盲目性和价值规律作用的自发性,从而缩短和减轻人们在市场经济中遭受的痛苦,无疑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20世纪四五十年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甚至对一些重要经济部门实行国有化,并制订出各种经济计划。尽管说这些计划往往难以落实,而且随着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的回潮,出现了重新私有化的逆流;但是,这些举措对于保证国家宏观调控职能,对于最终扬弃市场经济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能提供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技术手段,但是,它在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实现方式的意义上对商品价值规律的本质性揭示和把握,既为社会主义国家也为资本主义国家进行“整体”或“总体”的宏观调控,提供了理论根据和学理支撑。人们无论能否意识到,也无论承认与否,这或许就是劳动价值论的实践意义所在。
6.最后,关于理论的检验标准和现实解释力问题,前面提到,衡量和检视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的标准,并不在于具体操作,而在于其内在逻辑和外在解释力。
对劳动价值论的现实解释力,琼·罗宾逊也持一种否定态度。例如,她认为:“这一理论并不适用于自然商品”,但“马克思从来没有明确这一点”。[71]这里,所谓的“自然商品”,就是指那些并没有耗费人的劳动,或人的劳动可以忽略不计,但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自然物品。对此现象,马克思的解释是:“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占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对象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72]马克思对“虚幻价格”的解释已经非常明白,无须多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