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价格与价值无关,商品的价格可以摆脱其价值而任意变动。马克思指出:价格与价值量的不一致,“这并不是这种形式的缺点,相反地,却使这种形式成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适当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38]。这就是说,价格与价值量的不一致,价格对价值的偏离,是商品生产这种特殊的生产方式最恰当的表现形式。从个别的和局部的每一次交换来看,商品价格总是会偏离其价值量;但是,从商品交换的“整体”和“趋势”来看,商品价格与其价值量又是一致的;个别和局部上存在的偏离、不一致和无规则,并不排斥整体和趋势上存在的约束、一致和规则。马克思说:“商品的价格即商品价值量的指数。”[39]这里,“指数”所表达的,一方面是价格的变动,是价格与价值量的不一致;另一方面就是价格变动的范围和限度,价格的变动要受到限制,这使得价格在整体和趋势上与价值量保持一致。
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表明,本质决定现象,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相反的关系并不成立。在时间维度上,这是一种趋势决定,而不是片断决定;在空间维度上,这是一种整体决定,而不是局部决定。前者表现为,同一种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着其价值波动,从总的趋势来看,这种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量是一致的;而后者则表现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在何种程度上高于或低于其价值量,同时必然会有另一种商品的价格以同样的程度低于或高于其价值量,而所有商品的总价格与其总价值量是一致的。只有弄清楚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才能正确理解商品的价格与价值之间在量的层面存在的这种关系。以此来看,琼·罗宾逊的下列观点的偏颇是显而易见的,她认为,从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可以“进一步推进为,通常情况下,商品按照与……价值成比例的价格进行交换”,因此,“马克思接受了所有的商品都按照与自身价值成比例的价格进行交换的信条”。[40]而实际上,商品按照与其价值量成比例的价格进行交换,并非“通常”的情况,而是一种偶然和例外。这再一次证明了,与诸多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一样,琼·罗宾逊根本不理解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
4.琼·罗宾逊说:“类似于价值规律这样的形而上学信念不可能有错,但这只是表明我们无法从中了解到任何东西。”[41]琼·罗宾逊所说的价值规律,实际上就是上述价格与价值相一致的规律,或者说是价值决定价格规律。而在马克思那里,这一规律既不同于价值规律,也有别于价格规律。因此,马克思不仅把价值与价格、价值规律与价格规律区别开来,而且在此基础上又揭示了价值决定价格规律。如果说马克思发现了市场经济的三个规律,那么,自由主义经济学由于把价值和价格混为一谈,所以,它只是看到一个规律即价格规律,它所提出的种种经济模型无非就是价格模型。与此不同,传统教科书则只是看到“一个半”规律,即价值规律和在时间维度上价值对价格的趋势决定规律,它不仅忽视了在空间维度上价值对价格的整体决定或总体决定规律,而且对价值规律的把握并没有达到马克思的思想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