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现象就无法把握本质,离开价格就无法把握价值。马克思说:“只有商品价格的分析才导致价值量的决定,只有商品共同的货币表现才导致商品的价值性质的确定。”[34]尽管如此,从解释与被解释的关系来看,只能是用本质去解释现象、用价值去解释价格,而不能反过来,用现象去解释本质、用价格去解释价值。因此,如果说解释与被解释是一种逻辑关系,那么,商品价值就具有“逻辑”意义上的“先在性”,或者说在逻辑上是价值在前价格在后;没有对本质层面商品价值的把握,就无法理解、解释和说明现象层面的价格。
然而,在“时间”意义上,或者说从产生与被产生这种“发生学”关系来看,具有“先在性”的是商品的价格而不是其价值,是价格在前价值在后;没有商品的价格,就没有价值;本质层面的价值是在现象层面的价格的随机变动中得以形成和确立起来的。马克思讲:“商品的价值完全如同劳动能力的价值一样,实际上表现为商品的平均价格,时跌时涨的市场价格在平均价格中拉平,因而商品的价值在市场价格本身的波动中实现、确立。”[35]“价值”只有在市场价格的“波动”中才能“实现”,才能得以“确立”,离开市场价格的波动,就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商品价值。因此,处于本质层面的商品价值,是一个不断“生成”的过程,而不是一种“先验”的存在。当然,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而不是价值本身,不能以价格分析取代价值分析。否则,所得到的就只能是“统计学”意义上的“统计规律”,而不可能把握“经济规律”,更不可能把握“历史规律”。
可见,马克思并没有用价格去解释价值,更没有把价值归结为价格。从价格向价值深入的过程,是剥离现象的过程,是借助于抽象思维把握本质的过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一现象学方法,是琼·罗宾逊和诸多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无法理解的。
3.以上是对商品价格与价值之间在“质”的层面的关系的说明,而在“量”的层面二者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马克思认为,“随着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时间之间的“必然的关系就表现为商品同在它之外存在的货币商品的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可见,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36]这表明,就不同商品现实的每一次交换而言,价值量与表现价值量的价格往往并不一致。这是因为,既然说现象是对本质、价格是对价值的反映和表现,现象偏离本质、价格偏离价值就是一种常态,就具有必然性,而现象与本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一致反而成为一种偶然的巧合和结果。因此,马克思说:“价格和价值的差别不只是像名和实的差别;不只是由于以金和银为名称,而是由于价值表现为价格运动的规律。但是它们不断地不同,从来不一致,或者只是在完全偶然和例外的情况下才一致。商品价格不断高于或低于商品价值,商品价值本身只存在于商品价格的上涨和下跌之中。”[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