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演化论之历史哲学家不独以为一切社会其历史皆为一演化之历程,更进一步以为一切社会之演化皆犹同一之轨辙。譬如,言生产方法则始于渔,次游牧,次耕稼;言男女关系则必始于杂交,次同血族群婚,次异血族群婚,次一男一女为不固定之同栖,次一夫多妻,次一夫一妻。其他社会组织之一切方面亦莫不如是。若将社会众方面之演化阶段综合,则可构成一层次井然之普遍的“社会演化计划”云。此计划之内容诸家所主张不同,惟彼等皆认此种计划之可能为不成问题者。此之学说可称为“一条鞭式的社会演化论”,其开山大师当推斯宾塞尔,其集大成者则为穆尔刚,然在今日西方人类学界,此说已成历史陈迹。近顷郭沫若译恩格思,重述穆氏学说之作为中文,并以穆氏之“社会演化计划”范造我国古史,为《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颇行于时。故吾人不避打死老虎之嫌,将此说略加察验。
从逻辑上言,此说所肯定者乃涉及一切民族之历史之通则,宜为从一切或至少大多数民族之历史中归纳而出结论。其能立与否,全视乎事实上之从违,苟与事实不符,则其所依据一切理论上之演绎俱无常也。然此说初非历史归纳之结论,为此说者大抵将其所注意及之现存原始社会,并益以理想中建造之原始社会,按照一主观所定之“文明”程度标淮,排成阶级,以最“野蛮”者居下。以为由此阶级上升,即社会演化之历史程序。一切民族皆从最低一级起步,惟其上升有迟速,故其现在所达之阶段不同云。然彼等初未尝从史实上证明,有一民族焉完全经历此等一切阶段而无遗缺也。而大多数原始社会无文字记录,其过去演化之迹罕或可稽,即有文字之民族,其初期生活之历史亦复多失传,故理论上此等计划之证实根本不可能。而事实上此等计划无一不与现今人类学上之发现相冲突。昧者不察,乃视为天经地义,竟欲将我国古代记录生吞活剥以适合之,斯亦可悯也矣。
(五)文化变迁之因果律
本节所涉及之问题有二: (一)在文化之众方面中有一方面焉,其变迁恒为他方面之变迁之先驱者之原动力,反之此方面若无重大之变迁,则其他方面亦无重大之变迁者乎?具此性格之文化因素,可称为文化之决定因素。故右之问题可简约为:文化之决定因素何在?(二)文化之变迁是否为文化以外之情形所决定?
对于(一)问题曾有两种重要之解答。 (甲)其以为文化之决定原素在于人生观之信仰者,可称为理想史观。其说曰:任何文化上之根本变迁必从人生观起,新人生观之曙光初启露于少数先知先觉。由彼等之努力,而逐渐广播,迨至新人生观为社会之大多数份子所吸收之时,即新社会制度确定之时,亦即文化变迁告一段落之时。是故先有十五六世纪之文艺复兴,将生活中心从天上移归人间,然后有十七八世纪之科学发达,然后有十八九世纪之工业革命。先有十九世纪末西洋思想之输入,然后有中国之维新、革命、新文化等等运动。此外如近世俄罗斯、日本、土耳其之改革,皆由少数人先吸收外来之新理想而发动,故曰“理想者事实之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