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顾颉刚氏发表其《与钱玄同论古史书》(见十二年五月《努力周报·读书杂志》[以下省称《读书杂志》]第九期),欲证明“周代人心目中最古的人是禹,到孔子时有尧舜”。刘揆藜氏及胡堇人氏并起驳之,顾氏复为文反辩,提出讨论者八事:
(一)禹是否有天神性?(二)禹与夏有没有关系?(三)禹的来源在何处?(四)《禹贡》是什么时候做的?(五)后稷的实在如何?(六)尧舜禹的关系如何?(七)《尧典》《皋陶谟》是什么时候做的?(八)现在公认的古史统系是如何组织而成?
迄今顾氏之文所已发表者,仅及上列(一)(二)(三)(五)(六)五项。(后又增论文王是否纣臣)而刘氏再驳之文,除关于上列第(一)项者外,亦尚未露布。(顾氏及刘氏文,并见《读书杂志》第十一至十六期,又转录于东南大学《史地学报》第三卷第一至第五期。)兹将顾氏文中之涉及尧舜禹事迹者衡论如此。
一、根本方法之谬误
凡欲证明某时代无某某历史观念,贵能指出其时代中有与此历史观念相反之证据。若因某书或今存某时代之书无某史事之称述,遂断定某时代无此观念,此种方法谓之“默证”(Argumentfromsilence)。默证之运用及其适用之限度,西方史家早有定论。吾观顾氏之论证法几尽用默证,而什九皆违反其适用之限度。兹于讨论之前,请征法史家色诺波()氏论默证之成说,以代吾所欲言。其说曰:
吾侪于日常生活中,每谓“此事果真,吾侪当已闻之”,默证即根此感觉而生。其中实暗藏一普遍之论据曰:倘若一假定之事实,果真有之,则必当有纪之之文籍存在。
欲使此推论不悖于理,必须所有事实均经见闻,均经记录,而所有记录均保完未失而后可。虽然,古事泰半失载,载矣而多湮灭。在大多数情形之下,默证不能有效;必限于其所涵之条件悉具时,始可应用之。
现存之载籍无某事之称述,此犹未足为证也,更须从来未尝有之。倘若载籍有湮灭,则无结论可得矣。故于载籍湮灭愈多之时代,默证愈当少用。其在古史中之用处,较之在十九世纪之历史不逮远甚。(下略)
是以默证之应用,限于少数界限极清楚之情形:(一)未称述某事之载籍,其作者立意将此类之事实为有统系之记述,而于所有此类事皆习知之。(例如,塔克多Tacitus有意列举日尔曼各民族Notitiadignitatum,遍述国中所有行省,各有一民族一行省为二者所未举,则足以证明当时无之。)(二)某事迹足以影响作者之想像甚力,而必当入于作者之观念中。(例如,倘法兰克Frankish民族有定期集会,则Gregory之作法兰克族诸王传不致不道及之。)(以上见Ch.:IntroductiontotheStudyofHistory,,pp.254-256,LondonDuchworthandCo.1898.按此书已由李思纯君译成中文,商务印书馆出版。)
此乃极浅显之理而为成见所蔽者,每明足以查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谓予不信,请观顾氏之论据(以下仅举一例,其他同样之谬误不下十余处,留待下文详论,以省重复):
《诗经》中有若干禹,但尧舜不曾一见。《尚书》中(除了《尧典》《皋陶谟》)有若干禹,但尧舜也不曾一见,故尧舜禹的传说,禹先起,尧舜后起,是无疑义的。(见《读书杂志》第十四期第三页第一格)
此种推论,完全违反默证适用之限度。试问《诗》《书》(除《尧典》《皋陶谟》)是否当时历史观念之总记录,是否当时记载唐虞事迹之有统系的历史?又试问其中有无涉及尧舜事迹之需要?此稍有常识之人不难决也。呜呼,假设不幸而唐以前之载籍**然无存,吾侪依顾氏之方法,从《唐诗三百首》《大唐创业起居注》《唐文汇选》等书中推求唐以前之史实,则文、景、光武之事迹,其非后人“层累地造成”者几希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