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环境下,人们在修改他们的道德原则的意愿方面,有很大差异。一个人可能很呆板;他会觉得,只要自己熟悉某种境况最易发现的那些特征,他就能很快知道自己该在这种境况下做什么,根本无须考察被认为是需要对之作出不同判断的那些特点。另一个人可能更小心翼翼(在这方面某些人可能是病态地小心);即使在一种很熟悉的境况中,他也绝不决定他应做什么,除非他仔细观察了该境况的每个细节,确信他真的能把它归到乍一看就非常相关的原则之下。
如果要效仿那些存在主义的英国赞赏者的话,我们都应属后一种人;我们应对我们自己说,人们及他们发现自己身处其中的境况是惟一的,而且我们因而必须以一种完全开放的思想去接近这种新境况,并从头开始对它们进行我们的道德思考。这是一个荒唐的办法,只有通过小说和短篇故事,使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极其困难且复杂的境况中上——这确实需大量考量——才显得可取。意识到有这一类道德问题是很重要的,但如果像这样处理所有的道德问题,我们不仅绝不应着手考虑比我们起初碰巧遇到的更多的问题,而且任何种类道德进化或从经验中学习都会是完全不可能的。我们之中较明智的人所做的是,对关键的道德进行深入思考,尤其是我们自身生活中所面临的那些问题;但当我们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一个回答时,把它具体化为一个不太具体或复杂的形式,以便它显著的特征突显出来,并在类似境况下为我们服务而无需如此之多的思考。那么我们才可能有时间考虑其他问题,并不再继续对我们应做什么而发现自己茫然不知所措。
3.6.在此,正如在哲学中经常发生的那样,我们已经沿着两个错误之间的道路前进。不幸的是,术语的混乱往往会把我们驱入一个或另一个错误之中。“道德原则”“道德规则”及诸如此类的语词,经常被以这种方式加以理解:规则或原则所指的必须是高度一般的。导致这一点的主要方式有两个:一种方式是,在我们的道德思考中,把“原则”限定在——正如人们实际所限定的那样——一个相对较小的作用上。一个人作出大多数道德决断所依据的理据在所限制的意义上称之为“原则”还是不够一般,尽管这些理据不在我一直使用的“普遍原则”的范围之内。他可以把这一词语专门留给他所谓“原则问题”——正如我们说“我使它成为一个绝不会出现在夫妻之间的原则问题”时所意指的那样。在这种意义上,使某事成为一个原则问题的目的,是避免对特定事例作任何道德思考。
对这一点有时也有正当的理由。不在原则范围之内的情形可能是,没留出时间仔细考虑它们的独特之处。这种考虑可能被看作本身就是错误的(可能正如在刚才所引用的例子中那样;我们可能感到,介入他人的婚姻关系会是一种令人不堪忍受的干涉,尽管若能对它们形成一个公正的判断很有必要)。或者情形可能是,当我们全神贯注于某种情形时,道德思考易陷入重复发生的陷阱,这种陷阱在激动之时很难避免。例如,我们内心的天性善良,或避免当众争吵的愿望,可能把我们导向各种决定,等我们清醒过来,又会认为这些决定是错误的。或者,在我们是当权者的处境下,我们可能认为,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处理某一特定情形的论证,总能由天才们想出来;而且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如果在一种情形下可以破例(即使因为它是一个很难得的例外,也有理由这么做),那就不会终止例外,这些例外是对有较少价值的情形不得不作出的。就拿最近广播节目中的一个小例子来说:如果旅馆的经理允许那位年老的女士在休息室内使她的北京哈巴狗待在她的膝盖上,那么对人们把丹麦大狗和狼狗带进来并打翻桌子,就无任何限制;因此,这位经理使不允许任何狗待在休息室内成为一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