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无论如何,当道德判断是由明智的、有广泛生活经验的人作出时,在作出道德判断方面,要加以坚守的原则很少是非常简单或一般的。这里,区分什么可以称为普遍性及什么可以称为一般性是很重要的,尽管这些术语的互用非常经常。“一般的”反义词是“具体的”,“普遍的”反义词是“特殊的”——尽管“特定的”这一词的存在,与“普遍的”及“特殊的”相比,引进了我们无需讨论的复杂情况。如果我们以下面的方式非正式地解释这些字眼,对我们的目的来说也足够了。记得我们是通过参照“描述性意义”这一术语来解释可普遍化的概念的。具有描述性意义的任何判断必定是可普遍化的,因为决定这种意义的描述性意义规则是普遍规则。但它们未必是一般规则。一条描述性意义规则说明我们可以使用某些事情的某类谓词。而且很明显,为了详细指明是哪一类,在某些描述性谓词中,我们将不得不讨论大量细节——如果在任何情况下这一点在言语上确实都是可公式化的话。让读者用诸如“原始的”这样一个词试着准确地指明它的意思是什么——即使在某种特定背景下——他会明白我的意思是什么。他将发现,为了把它同其他词,诸如“古老的”“单纯的”等区分开来,他将不得不讨论大量细节,并以求助于实例而告终。而这些谓词是完全普遍的。其他语词因它们的复杂性而造成某种不同程度的困难:为了解释“三桅船”这一词,说那是一种船是没用的,即使说是一种用于航行的船也是没用的;“三桅船”是一个比“船”更不一般得多的字眼;而两者都同样是普遍的术语。现在的普遍主义不是这样的原则:在每个道德判断之后,不得不把一个可表达的原则隐藏在几个一般性的术语中。这一原则,尽管是普遍的,但可能太过于复杂,以至于它根本不可能用语词公式化表述。但如果它得以公式化或详细说明,在它的公式化表述中所用的所有术语都会是普遍的术语。
如果我对某事作一道德判断,必是因为这件事情的某些特征;为使它得到详细说明,这一特征可能需要很多细节。必须注意,一般性和具体性,不像普遍性与特殊性那样,是程度的问题。它使我们通过举例能够轻而易举地提出这两对术语之间的差异。“一个人绝不应作虚假的陈述”这一道德原则是高度一般的;“一个人绝不应向他的妻子作虚假陈述”这一道德原则则要具体得多。但两者都是普遍的;第二个原则禁止已婚的任何人向他的妻子作虚假的陈述。从这些解释来看,人们应当清楚,可普遍化命题不要求所作出的道德判断以习字帖标题类型的高度一般的道德原则为基础。正如我在《道德语言》第三章第六节及第四章第三节中所解释的那样,随着我们日益衰老,通过把例外和限制条件写进道德原则,以涵盖我们已经历过的各种情形,我们的道德进化基本上在于使我们的道德原则越来越具体。对多数人来说,它们很快变得太复杂了,以至于不容许公式化,然而在同样的情形下,还是给出了尚算清楚的指导。实际上要求原则之限制条件的情形总有可能出现;除非一个人突然闯入一种环境中,这一环境同他在其中成长的环境完全不同。随着他日益衰老,这种情况很可能会发生得越来越少,因为遇到的情形会更经常地与他以前已经遇到过的情形相似,因而更要进行道德上的思考。
3.5.在我们的道德原则之一般性和具体性方面,道德语言的逻辑不是限制性的。依据坚守它们的人的气质,它允许它们是高度一般而又简单的,或是高度具体而又复杂的。通过考虑某些极端的例子,人们就可理解这一点。可能有某人在其早年生活中习得了几条很短的道德禁律,并严格地信守它们,同时认为不在它们范围之内的事也同样是可允许的。另一个人可能积累了一系列像摩西戒律那样复杂的道德原则(不论他是否能使它们公式化),而且直到他死的那一天还在不断增加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