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尽管某些哲学家在把“应当”判断(各种各样的)等同于律令方面走得太远,还是可能有某些人为了发出一项没有对理据进行任何思考的指令,在他们用普遍律令更合适时,确实有时用了“应当”这一词。但普通命令不需要有理据,尽管它们通常有;而严格地讲,如果对理据的要求被看作不合适的,就是在滥用“应当”判断,尽管不需要进一步的理由。某些普遍的道德判断已经包含了它们需要的或它们可能有的所有理由(《道德语言》第四章第四节)。
然而,可能存在对“应当”的用法之贬低,在这种用法中相当于它是简单律令(尽管我必须承认,我只在哲学家的著作中碰到过这种用法)。然而,为防万一有这种用法,用下述方式表达这个问题是合适的:在包含“应当”这一词的绝大多数判断中,要求它们是可普遍化的是有意义的;可能有某些边缘的情况,在那里它没有这种意义;但无论如何在它的道德用法中(这是我们所主要关心的)它始终有这种意义。这里的“道德的”一词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我曾经试图赋予它的那种作用。正是“应当”一词在其典型用法中的逻辑要求可普遍化,而不是“道德的”这一词在其典型用法中的逻辑要求可普遍化:所以只有为了确定典型用法的某一类型,才需要引进“道德的”一词,而且我们作为道德哲学家最关心这一点。这意味着,在这一点上,我们不需要担心这一语词之众所周知的歧义。因为在它目前的各种意义中,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使用之,都足以排除对“应当”这一词的边缘用法(如果存在这种用法的话),在这些用法中,它是不可普遍化的。
3.4.我现在转到普遍主义所遭受的最严重的误解上来。听到人们对它的异议是很正常的,异议的理由是;它暗示着有某些相当简单的一般道德原则,在某种莫名其妙的意义上,先于人们作出任何道德判断而存在,而且无论我们何时作这样的判断,所有我们不得不做的都是参考相关的道德原则,立刻作出判断。这样的原则就是一个极其呆板的道德主义者的原则,他的道德原则是一套习字帖标题。[3]对这一问题的解释不同于我在许多方面所希望给出的解释。
首先,通过谈及道德原则“存在”,在这方面意味着什么,人们并不清楚;但即使它们(在某种意义上)存在,我确信它们也并非始终在先地存在,因而所有我们要做的就是参考它们。几乎通过考虑重大道德难题的任何实例,这一点就变得足够清楚了——例如,萨特关于年轻人的著名例子,这位年轻人处在不确定状态,是加入自由法国军队呢?还是留下来照料他守寡的母亲?[4]萨特使用这个例子的目的是为了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无任何在先地“存在的”原则可供诉求。[5]我们不得不考虑这种特定情形并决定其道德相关特征是什么,而且如果把这些特征考虑进去的话,我们在这种情形中又应做什么。然而,当我们确实决定了时,它又涉及一个在这种特定情形外有影响的原则问题。在我所是的意义上,根据包含这种例子的小册子来判断,萨特本人像我一样,是个十足的普遍主义者。[6]他偶尔也对普遍的道德原则给予公开的支持。[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