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来简单谈谈“其他情况相同”这一短语以及它怎样在我所尝试的推导中起作用的。这个话题以及密切相关的关于可废除性的话题极为困难,我在此只打算证明我的主张,即条件满足并不必然涉及任何评价性的事情。在眼下这种场合中,“其他情况相同”这一表达式的确切含义大致是这样的,除非我们有某种理由(也就是说,除非我们实际准备提出某种理由)设想那义务是无效的(步骤4)或当事人不应该履行许诺(步骤5),否则那义务便是有效的,他应该履行许诺。“其他情况相同”这个短语并不包含这样的意思:为了满足它,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普遍的否定命题,即任何人都不可能有理由设想当事人不受义务约束或不应该履行许诺。这是不可能的并会使这一短语无用。事实上不可能提出相反的理由,这便足以满足那条件了。
如果有理由设想义务是无效的或许诺者不应该履行许诺,那么就会明显出现需要评价的情形。例如,请设想,我们认为一个被许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们同意许诺者确实承担了一种义务,他应该履行他所做的许诺吗?不存在任何已建立的程序事先客观地对这类情况做出决定,一种评价(如果这真是一个正确字眼的话)是理所当然的。但除非我们有相反理由,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没有任何评价是必需的,是否他应该履行许诺的问题由说出“他曾许诺”而得到解决。总有一种可能:我们也许不能不做一评价以便从“他曾许诺”推出“他应该”,因为我们也许不能不评价一种反论证,但是评价并非在一切场合都是逻辑上必要的,因为也许事实上不存在任何反论证。所以我倾向于认为,关于“其他情况相同”条件,不存在任何一定是评价性的东西,即便确定它是否被满足会经常涉及评价。
但是,假设关于这一点我错误了,它能挽救对“是”和“应该”之间有一不可沟通的逻辑鸿沟的信念吗?我认为不能,因为我们总是能重述我的(4)和(5),以使它们将“其他情况相同”子句作为一部分包括在结论之中。所以从我们的前提我们本可推出“其他情况相同,琼斯应该付史密斯五美元”,这仍然充分地反驳了传统的观点,因为我们仍表明了在描述性和评价性的陈述之间的负载关系。并不是减轻罪责的情况可以使义务失效这一事实使哲学家们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就像我们后面将看到的,毋宁是一种关于语言的理论使哲学家们犯了错误。
如此我们已经从“是”推出了(在严格的自然语言所能容许的“推出”一词的意义上)“应该”,那些被用来使推导有效的额外前提根本没有道德的或评价性的动机。它们是由经验假设、同义反复以及对语词使用的描述构成的。另外也必须指出的是,“应该”是一种“直言的”(categorical)而不是“假言的”(hypothetical)应该。(5)并不是说琼斯如果想什么什么的话,他就应该全部付清;它是说他应该全部付清,其他没有什么好讲的。还要注意,推论的步骤是在第三者那里进行的,我们不是从“我说‘我许诺’”中得出“我应该”的结论,而是从“他说‘我许诺’”中得出“他应该”的结论。
上述论证阐明了在说出某些语词和做出许诺的言语行为之间的联系,然后转而阐明了许诺即承担义务,再从承担义务推到“应该”。从(1)到(2)的步骤完全不同于其他步骤,需要特别的注释。在(1)中,我们把“我在此许诺”解释为具有某种意义的英语短语。作为这意义的后果,在某些条件下说出那个短语也就是做出许诺的行为。因此,由提供(1)中带引号的表达式和在(1a)中对它们的使用的描述,我们似乎已经引出了做出许诺的习俗,我们本来还可以从比(1)更加基本的前提开始。
(1b)琼斯说出下列语音系列:aihirbaipramistpeiyusmiθfaivdalz。[2]
于是我们本来需要一些额外的经验的前提,它表明这个语音系列以某种方式和相对于某些方言的某些有意义的单位有关。
从(2)到(5)的推导相对容易一些。我们依赖于在“许诺”、“有义务的”和“应该”之间的明确的联系,惟一出现的问题是义务可能会以种种方式被弄得无效或被解除。我们需要对这种事实予以分析。我们解决这一困难是通过增加一些进一步的前提,即没有相反的考虑,以及其他情况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