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坚持的新辩证法的特殊变体被其倡导者称作体系辩证法。除了我自己的著作之外,可参见吉尔特·鲁特()、迈克·威廉姆斯()和托尼·史密斯()的著作。所以现在让我将话题扩展到与“历史辩证法”(historicaldialectic)相对立的体系辩证法上。在黑格尔那里存在两种不同的辩证理论。第一种是历史的辩证法(dialecticofhistory),黑格尔认为存在一种作为世界历史之基础的发展逻辑。但是,在诸如《逻辑学》和《法哲学原理》等著作中还有第二种辩证理论,它可以被称作体系辩证法,其所关注的是被用来概念化(conceptualise)既存具体整体的诸范畴的表述问题。这些范畴的叙述顺序并不必然与它们在历史上出现的顺序相一致。黑格尔说: “但是应该指出,其结果是采取进一步规定形式的那些环节,作为概念的各种规定而在理念的科学发展中是在结果之先,但是作为各种形成物而在时间发展中则并不走在它的前面。”又说: “但是我们用这种方法所得到的是一系列的思想和另一系列的定在形态。这里可以补充一点,一系列定在形态的实际出现在时间上的次序,一部分跟逻辑概念的次序是互有出入的。”①马克思恰恰也是这样认为的: “因此,把经济范畴按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来排列是不行的,错误的。”②尽管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主要著作是体系性的而非历史性的,但二手文献中却鲜有讨论体系辩证法。而且马克思本人也没有写过关于辩证方法的著作,尽管他将其结果展现在《资本论》中。
我现在试图大致地描述一下体系辩证法(请注意:并非我所提及的所有思想家都接受下面所做的描述)。就哲学层面而言,体系辩证法在使用概念时要求保持概念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尤其是使它们以体系性的方式内在联系着。就方法论层面而言,体系辩证法强调叙述的清晰次序,这种叙述不是线性的,因为起点并不是经验地和不证自明地给定的,而是有待质询的。就认识论层面而言,体系辩证法坚持主客体关系的自反性(reflexivity)。就本体论层面而言,体系辩证法关注诸总体,并通过以体系性的方式内在联系着的诸范畴而理解这些总体,其中诸范畴的次序与其历史上的次序极为不同。就文本层面而言,体系辩证法倾向于取消僵化和公认的解释传统并重新审视黑格尔和马克思。在实质上,体系辩证法依据上述计划重审或重建马克思主义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