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层面的价值意义既以人的需要为本,也基于人的目的、理想以及广义的价值观念。事物对人呈现何种价值意义,与人具有何种价值目的和理想、接受何种价值原则等往往难以分离。以社会实在而言,对其变革、转换的评价,总是相应于人的价值观念。春秋末年,社会曾经历了剧烈的变迁,而在这一时期的重要思想家孔子看来,这种变迁首先便意味着“礼崩乐坏”,亦即更多地呈现消极的、否定性的价值意义。孔子对当时社会变革的这种评价,即基于对礼制的推崇与肯定,后者具体表现为一种价值理想和价值的立场。春秋时代的社会变革之所以在孔子的心目中呈现“礼崩乐坏”的负面意义,主要便在于这种变革与他所坚持的价值立场(维护礼制)相冲突。在这里,存在对人所呈现的意义,与人所具有的价值观念之间,具有一致性。
存在意义与价值意识的如上联系,在伦理的领域得到了更具体的展现。作为社会之域的存在,道德主体之间的关系首先表现为现实的伦理关系,后者作为社会关系具有超越个体意识的性质,然而,这种关系的伦理性质以及关系中个体的伦理属性是否得到确认,则与是否具有道德的意识相联系。王阳明在谈到意与物的关系时,已注意到这一点:“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如意在于事亲,即事亲便是一物;意在于事君,即事君便是一物;意在于仁民爱物,即仁民爱物便是一物,意在于视听言动,即视听言动便是一物。”[14]作为“心之所发”,“意”属个体的内在意识,“知”则指良知;以“知”为意之本体,主要突出了“意”所包含的伦理含义,它使“意”不同于心理层面的意念,而是表现为具有价值内涵的道德意识。此处之“物”不同于本然的存在,本然的存在总是外在于人的意识(尚未进入知、行过程),作为“意之所在”的物,则已为意识所作用并进入意识之域。“意之在物”作为“意”指向对象的过程,同时又是对象的意义向人呈现的过程。对缺乏伦理、政治意识的人来说,亲(父母)、君、民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只有当具有道德内涵的“意”作用于以上对象时,亲(父母)、君、民才作为伦理、政治关系上的“亲”“君”“民”而呈现于主体,从而获得伦理、政治的意义。通过呈现伦理的意义,对象扬弃了对于伦理意识的外在性,并被纳入观念之域,后者以意义世界为其具体形态。就其与伦理、政治等意识的联系而言,这种意义世界同时包含着价值的内涵。作为物理的对象,事物的存在并不依存于价值意识,但作为意义世界中的存在,其呈现却难以离开人的价值观念。如王阳明所注意到的,对缺乏道德意识的个体来说,亲子关系就不具有道德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