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对于报复的态度和宽恕敌人的训谕,比他的伦理中的其他部分更为清楚地反映了他对各种形式的自恃的毫不妥协的姿态,在所有自然主义道德中,自恃都得到社会与道德的认同。对非正义的憎恨既是所有矫正正义的基础,也是各种正义的一种自我中心的堕落。一切对谋杀的公共惩罚不过是早期血亲复仇的改进而已。早期的公社允许甚至鼓励血亲复仇,是因为人们感到,在公社中对于生命的残害是不对的;然而,它将惩罚的权力交给死者的血亲之手,因为受害者家庭对于复仇的渴望远远比公社对谋杀者的冷静批评更为强烈有力。从最初对血亲复仇的禁止到矫正正义的最后修正,报复情结中的自我主义因素一直不可避免而又危险地掺杂在对正义的热爱之中。它之所以无可避免,是因为人们从不会如此严肃地审判非正义,虽然非正义的确应该被如此审判,除非是自己的,或是自己亲人的生命受到其侵害。而其所以危险,是因为报复情结不是出于对所有生命的热爱,而仅仅是出于对某一特殊生命的偏爱,因此,它可能在寻求正确答案之时常常会伤害他人的生命。但是,不管它是多么危险,仍然不可避免。当自我处于危险或是成为非正义之牺牲品时,自恃就会作为一种自然的冲动而显露出来,即使那些知道其危险并反对其逻辑的人,也会显露出同样的冲动。
无论是报复情结的不可避免性,还是其在当下情形中具有道德或社会层面的合理性,都不能限制耶稣的严肃主义立场。人们应该“爱他们的敌人”,“不仅要宽恕别人七次,而且要永远宽恕别人”,要容忍罪恶,不予回击,要不断让步,去祝福诅咒你的人,要对恨你的人行善。在所有的训谕中,抵抗和憎恨都是不允许的。当别人侵犯你的利益时,自我不应当维护自身利益,也不要怨恨自己所面对的不公正。如果每年成千上万的说教能对世人在瞬间情况下的不可能履行上述这些伦理要求提供一些建议的话,现代的教士们就可以剩下不少多愁善感了。在任何地方,耶稣的伦理都与典型社会境况下人们的欲望没有更明显的冲突,也与此种社会境况中常人的必然需求没有更明显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