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信仰的最杰出的公义……由上帝通过基督赋予我们,它既不是政治的和仪式的,也不是上帝的律法的公义,更不是由工作组成的,而是正好相反,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被动的公义……因为在这种公义中,我们没有为上帝做任何工作,而只是接受公义,并让另一位去受苦,在我们中间工作,他也就是上帝。因此在我看来,把它称作信仰的公义,或基督徒的公义、被动的公义是很好的。[34]
对行为产生神秘的恐惧,原因在于一切行为都必定沾染罪恶,而在路德对行为的恐惧中可以找到对应物,那是因为它可以变成一种新的骄傲。所以埃米尔·布伦纳(EmilBrunner)警告说:“一切精力旺盛的伦理行为都有巨大的危险。它会导致这样一种看法,凭着这样的行为能够摆脱邪恶。”[35]这种危险不能否认。但若据此阻止道德行为,那么宗教改革的神学家并不比修道院的追求至善好到哪里去,他们不承认具体的道德、社会责任,因为这些东西也都沾染着罪恶。理想的因信称义的教义是解放灵魂,使之投入行动,但也可以错误地解释为鼓励懒惰。17世纪路德主义的正宗教条是不结果实的,“因信称义”的经验堕落为一种“信仰的公义”,它并非不可避免,但仍然是一种天然的、对基督徒道德生活内容的摧毁,因为这在路德自己的思想上就有某些根据。
从路德对恩典与律法关系的看法中也许可以看出路德对恩典的分析有一个更大的弱点。在这个问题上,他的困难之处更多地来自他的成圣的观念,而非更多地来自他的称义理论。路德的灵魂在基督中得到求赎、生活在“爱、喜乐、和平”之中的看法有一种出神的超验,与一切历史的矛盾相对立,包括“必须”的内在矛盾、义务感或道德义务。作为律法之完成的“爱”使得人们对律法的义务感完全消失,由此也使得一切属于最广义的“律法”的对正义的细小规定全然消失。[36]
埃米尔·布伦纳对宗教改革伦理的解释导致完全相同的结果。他写道:“《圣经》伦理主要强调的不是对反对律法的胜利,而是反对律法主义……如果我感到我必须做得对,那么这正是我无法做到的标志……自愿服从绝不是‘必须’这种感觉的结果,而只是爱的结果。……自由意味着摆脱‘必须’感,从律法的束缚下摆脱出来。”[37]
在这种高度个人化和较低级的成圣中,宗教改革使得内在于称义的教义中的智慧变得模糊。因为按照称义的教义,灵魂的内在矛盾绝不会完全治愈。当爱自己与爱上帝发生冲突时,无疑存在着迷狂的运动,在良心和自我保存的焦虑发生冲突时也会有超验的成分。但是这些运动只不过是生命最终完成时的“急迫”,无法用它们来描述获得救赎的生活的一般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恩典的关系更加复杂,因为依靠恩典的激励,律法才得到延伸以及被克服。悔改和信仰推动着义务感产生,面向越来越宽广的生活圈。对某位邻居的需要、对某种社会状况的要求、对某种生活的要求、今天不予承认的东西可以在明天得到承认,所有这些都可以使良心感到不安。这种社会义务感的不断增加是恩典生活的一个内在部分。否认这一点也就忘记了历史存在的一个方面,而对这个方面文艺复兴理解得很好:生活表现为一系列未被决定的可能性,因此有义务去完成它们。正因为如此,所以不会有完全的成全;因为“一个人够得着的东西应当超过他能把握的东西”(布朗宁语)。路德关于恩典与律法之关系的看法不需要导致反唯名论,而人们有时候就是这样指责的;但它对相对的道德规范是加以漠视的。它没有缓解在道德经验的终点上出现的道德紧张,因为这个时刻它需要爱来达到完成,而不需要对律法加以否定。但它缓解了所有中介点上的紧张,而不必认真涉及在一种不安的良心的驱使下必须达到公义的所有可能性。[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