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一词包含两个要素:一是指独特的差异,某种使某人和他人区别开来的标志。二是指在价值上或道德上的独一无二性和不可替换性。这就是说没有任何其他人能够完全取代他在世界中的位置或者做跟他要做的完全同样的事情。我认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平等的观念。我们不是说人们在生理上或心理上是平等的,而是说每个正常人都有某种独特性以至于没有其他人可以替代他。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衡量标准。越是机械的,事物越是彼此相似;但是当我们上升到生命的高度,上升到生命的领域和精神的、道德的和理智的层面,个性的原则就愈加有价值。②
在理论方面,我认为它们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对个性意义的误解。第一个误解是,我们常把个性和盲目自大或者自欺,或者自作主张,或者某种好斗性相混淆,而不是将其理解为某种对生活有所贡献的具有独特的价值或意义的东西。真正的个性是无意识的而不是有意识的或自觉的。个性是一种感觉事物、思考事物和做事的特殊的方式。例如有两个人,两人都在用“我认为”(Ithink)。其中一个强调“我”。他所想的东西是非常普通的,可能每个人都是这么想的;但是由于他强调了“我”——“我就是那位圣人;当我开口的时候你们都不要出声。”另一个人强调“认为”,“我认为这样那样”。他可能说的是非常普通的观点,但是我们会因为某种特别的东西、某种特殊的表达方式、某种关于这件普通事情的一个特殊方式表达的某种新颖的东西而惊呆。这就是说,个性是一种做事、思考事情和感受事情的特殊方式,正是这个个性流动在一切事物中,并给予它特殊的色彩,无意识地投射到这个人所要处理的一切事务之中。①
在实践中,有的教师将自大作为个性的表现,因此他们试图培养这种自大,即传递给学生一种夸张的观念,让他相信自己比他人更为重要。我们需要摆脱这种观点,它将个性和有意识的重要性的观念联系在一起而不是把个性的更为微妙的特征,那就是让这个人变得独特,把他的个性以或多或少无意识的方式印刻在这个人所要处理的一切事务中。……我们尊重个性,不是意味着教师应该挑选学生并使其相信他的观念比他人更为重要,而是给学生们机会来表达他们自己的特殊的兴趣和他们自己的特殊的处理问题的方式,而不是强加给他们纯粹外在的信念和标准。……个性真正意味着一种特定的方法的独创性。独创性不是有待于被产品的新奇或创意所测量。很少人能够制造真正原创性的东西,但是任何人都能将某种独创性的东西融入他获得这些东西的方式中。……个性是一种内在的和理智的东西,而不是外在的和身体的东西。我已经注意到,在对学校中的自由的观念的批评中,人们普遍假定,个性意味着大量的身体上的解放。儿童们做他们高兴做的事;某种外在的和身体的而不是内在和智力上的事情。那将有大量的身体行为,很少有个性的展示,很少有为个性提供的机会。他们没有展示他们的个性,而是相反,他们相互模仿,因为无秩序是很大的模仿。仅仅是解除了身体上的束缚,在实践上无关乎个性的事情。个性是一种独特的方式,一个人用这种方式来感受和期待他要做的任何工作,那就是他把自己投入其中的方式。这不是意味着,身体束缚的解除无关于这件事,而是说,它自身不是目的。对个性的尊重当然意味着教师对他和她自己个性的尊重。有时,教师尊重学生的个性到一定程度以至于他们对自己个性缺乏尊重。在很多学校里还需要更多的比已经允许的还多的外在自由;比传统学校中允许的还要多,传统学校强调安静、沉默和身体上的固定不动。活动的数量和程度与真正个性有关,但它是一个手段和条件而不是目的的问题。我们需要足够的身体自由和活动性,这样学生们能够表达他们的智力方面的个性,但是我们不需要更多。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