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兑换外汇。
5.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6.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7.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8.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有关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外有关情况,对他们出国后所学专业给予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国内的亲属。
9.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10.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部门安排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11.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12.教学、教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级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学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13.在国外做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由我驻外使领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不变更护照和签证。
14.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对方资助,在出国时尚未收到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本人回国后,按在国外的实际收支状况,酌情归还;由亲友提供资助的,其出国旅杂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15.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助学金或工资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16.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徇私舞弊、伪造情况、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或不批准出国,或给予行政处分,甚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