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政权问题时,毛泽东赞成邓演达的意见。邓认为:农民政权宜从下层着眼,消灭封建势力,建设乡村自治机关;建设乡村自治机关,须有农民武力的保障,解决农民武装问题。毛泽东对邓的意见做了进一步的发挥和补充。他说:“国民政府农政部应即设乡村自治委员会,专门管理乡村自治机关的事项”;农民政权有两个阶段:“在农村革命的时候,政权集中在农民协会”;“革命过后,乡村政府应在国民政府一个系统之下”,实行区乡村自治。这就需要各省有“几个中心的县份做榜样。湖南已经颁布过区乡自治条例,湖北亦可开始”。“现在我们需要承认农民的政权,并且促进农民的政权。”〔5〕
这次会议决定:国民政府农政部应组织一个委员会拟定乡区县自治机关组织条例;推促各省党部、省政府实行本党决议;由中央组织农民武装委员会,在军事委员会之下分配武器于农民,并由中央下令,在汉阳兵工厂拨出50%的产品给农民。
4月20日上午,毛泽东出席土地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会议参加者26人,讨论《解决土地问题的纲要》。会议开了四个多小时,意见不一。毛泽东乃提议“没收土地问题为解决土地问题的中心问题”。这样的重要问题,不应仓促行事,主张暂时休会,“可指定少数同志,在明日休会时,提出大体方案,如关于没收标准、没收机关、禁止买卖等项,皆可先行规定大体方案。至于地税问题则比较复杂,可随后再讨论”。大会采纳了毛泽东的意见,决定由毛泽东、邓演达、岳尔克、陆沉、易礼容组织起草委员会,负责对这些问题意见的起草。〔6〕
4月22日上午,毛泽东出席土地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参加会议者45人。会议主要讨论毛泽东参加起草的《关于土地问题七项决议草案》。首先由邓演达宣读决议草案,并做了八项说明:(1)政治没收,没收政治上仇敌的土地,即大地主大军阀的土地。(2)分配,以人口为标准,顾及年龄。(3)原则上以乡为单位进行分配,亦可以区为单位。(4)区乡自治机关派员没收土豪劣绅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农。土地委员会是区乡自治机关的一部分,负责土地没收,分配责任。(5)县、省、国家的土地委员会要有各级农协代表参加。(6)土地税,在没收大地主、军阀的土地后,对农民的税收亦应减轻。(7)土地归土地委员会管理,禁止买卖。(8)讨论后如能通过,即规定法令。
邓演达发言后,毛泽东做了极重要的补充,提出了四点:第一,解决土地问题必须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政治没收。“现在所决定为政治的没收,如土豪劣绅军阀等等的土地。”第二步经济没收。“凡自己不耕种而出租于他人的田,皆行没收。”先实行政治没收,是合适的。如果要求全国一步做到经济没收,则是空想。第二,解决土地问题必须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土地没收政策。经济没收在湖南已不成问题,农民正在自行分配土地。但是“湖北不能与湖南比,河南又不能与湖北比,其解决当然不同”。因此,除了上述的《土地问题决议草案》之外,还必须制定个别地区的土地没收政策。第三,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必须实行经济没收。“湖南农民的口号是平均地权,实在是平分佃权”,即没收地主和富农出租的土地。不这样,革命在湖南是“无出路的”,将“立遭失败”。第四,没收的办法,就是农民“不缴租给地主”,并非没收一律“归国家”。〔7〕
毛泽东的这些主张,是从实际出发,在方法、步骤和没收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土地问题的正确方案,它既反对了不分地区、步骤,要求全国“一步做到经济没收”的“左”的倾向;又反对了不敢发动群众去彻底消灭封建剥削的右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