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永乐年间,迁往北京落籍的富民及其后裔,开设店铺者就很多,甚至有的一家有数处开张。见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三○。
流的刘家隔,“商贾占籍者亿万计”③。这显然有夸张成分,但人数众多恐是事实。两京是全国政治中心、商业都会,更是铺户集中和稠密之地。万历年间,据当时宛平知县沈榜记载,仅宛平一县铺户合计有三万九千四百零二户。照此推算,整个北京铺户约七万八千余户。这些人成为城市人口的主要部分。
对这些人数众多的商户,朝廷将其纳入册籍。官府首先“因其里巷多少”,将坐贾“编为排甲”,然后,“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①。同时,根据习惯,将经营同一类商品的店铺集中在一处,如明初南京,“铜铁器则在铁作坊,皮市则在笪桥南,皷铺则在三山街口旧内西门之南,履鞋则在轿夫营,帘箔则在武定桥之东,伞则在应天街之西,弓箭则在弓箭坊,木器南则钞库街,北则木匠营。盖国初建立街巷,百工货物买卖,各有区肆”②。行政管理上单独编排,进行注籍登记,并将他们归属五城兵马司的管辖,在完成了这一套手续后,商贾们方能取得居住和营业的合法权利。这就是坐贾的占籍制度。铺商一旦注籍,就与官府建立起一种封建隶属关系;编成铺行,是朝廷对他们的严密组织。
行商流动性大,不易掌握。一般在原贯或原籍地进行注籍登记,著令承役。但在明前期行商的占籍制度并不十分严格。至明中叶后情况有了变化,若他们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房屋、产业或铺面者,政府一定要责令或逼迫其在新地或常居地附籍。如山东临清繁荣之地,就有许多徽商在那里占籍①。万历时,商人方文箴见常熟“居江海水陆之会,有湖山膏腴之产,凡鱼鳝米③嘉靖《汉阳府志》卷三《创置志》黎淳记。
①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明代商贾籍的问题,是一令人费解的问题。明史研究者对此多有涉及,但至今仍似不清。这里对有关问题作些粗略说明:1.商贾原籍:洪武二(三)年,明朝继承元代户籍制,令“人户以籍为断”,将全国人户分为军、民、匠三等。“民有儒、有匠、有阴阳”(见《明会要》卷五○、《续文献通考》卷一三《户口二》等),其中未提到商,但照此划分,商与儒、阴阳一样,原籍主要应属民籍,为民户中的一种职业户。2.商贾占籍:明代所有人户都要占籍应役,商也不例外。商贾占籍是为应商役而向官府所作的册籍登记,即如沈榜说,铺户要“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客商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产业,也要责令附籍当差。一说商贾占市籍,如程嘉燧《松园偈庵集》卷下记,万历年间,徽商在常熟“占市籍”。这是因为商贾身处街市,为城市赋役户之一,所以称他们“占市籍”。市籍即是役籍,与以上所说原籍并不矛盾。3.关于“商籍”。明中叶后直至清代,有了“商籍”一说,那是因为,明清科举,必须根据户籍,分别流品,才能参试。商人子弟随父兄远行,年年回户籍所在地考试极其不便。于是政府准令他们“各以家所业闻,著为籍,而试于郡”(许承尧《歙事闲谭》册二九)。这“籍”人们称为“商籍”。“商籍“的实际意义在于科举考试上,它为侨寓大商人(尤其是大盐商)子弟参加科举的专利,而不把小商小贩包括其中。关于这一问题详见许敏《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刊于《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
②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市井》。
①谢肇淛:《五杂俎》卷十四《事部二》记:“山东临清十九皆徽商占籍”。盐布缕之属,羡衍充斥,闾阎富乐,可以逐什一之利”,便在常熟占了市籍②。总之,在明代,“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