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时参议院成立时,南北和议正在进行之中,眼看革命政权将落入袁世凯手中,制定“约法”就是为了防范袁世凯的专权野心,使刚刚建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不致遭到破坏,确保中国走上民主宪政的轨道。但是,《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仅仅是政府组织法,不能完全约束袁世凯。孙中山希望制定一部约法束缚袁世凯的手脚。他说:“北方将士以袁世凯为首领,与予议和,夫北方将士与革命相拒之汉阳,明明为反对民国者,今虽服从民国,安能保其心之无他?故予奉临时约法而使服从。盖以服从临时约法为服从民国之证据,予忧虑其不足信,故心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矢忠不二,然后许其和议。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①在孙中山主持下,临时参议院召开会议讨论约法问题。会议决定组织编辑委员会进行起草,由法制局局长宋教仁主持。约法草稿经过33天的讨论,作了两次修改,到3月8日提交临时参议院审议通过。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公布,定名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分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7章56条。它的指导思想是孙中山的民权学说。其主要内容:第一,以“国民革命”的手段推翻作为“恶劣政府之根本”的清朝封建君主**制度,代之以“自由、平等、博爱”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规定了国家的性质,确认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第二,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规定国家政权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和法院组成。第三,采取了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民主自①《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99页。
②《临时政府成立记》,《东方杂志》1912年第11号。
①孙中山:《中国之革命》,《中山丛书》1927年版,第31页。
由原则,确认了私有财产得到保护。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第四,在国家体制上,采取内阁制。规定大总统颁布命令需要由国务总理副署,才能生效。第五,约法修改须经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总统提议经由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人数四分之三的决议,方能增改①。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件有意义的创举。从上述内容看,它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重要成果,是孙中山共和国方案和民权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尽管这部约法“是不完全的,有缺点,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②,在中国宪政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①《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陈茹玄:《中国宪法史》,世界书局1933年版,附录。②**:《关于中华民国共和国宪法草案》,《**著作选读》,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08页。第三节袁世凯时期的宪政从临时参议院北迁到第一届国会1913年3月,袁世凯窃取临时大总统后,随即在北京建立北洋军阀政权。4月1日,孙中山公布《参议院法》。5日,决定临时参议院迁往北京。29日,举行开院仪式。5月1日,重选吴景廉、汤化龙为正副议长,宣告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