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黎元洪以首义都督的名义致电各省,请派代表赴鄂共商组织临时中央政府。11日,同盟会中部总会所在地上海也以苏督程德全、浙督汤寿潜、沪督陈其美的名义通电各省,提出由“各省旧咨议局”和“各省现时都督府”各派代表一人到沪讨论筹组临时中央政府。15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省代表在上海举行第一次会议,为“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由于武汉方面坚持代表会应在武汉召开,上海方面只好决定代表联合会迁往武昌开会。11月30日,11省共23位代表在汉口英租界举行第一次会议,推谭人凤为议长,决定先行起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起草员。会议开到12月4日,传来了江浙联军在12月2日攻克南京,于是代表会决定以南京为中央临时政府所在地,各省代表即日动身去南京继续开会。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宣统三年十月十二日(1911年12月2日)起草,十三日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在武汉通过,1912年1月2日在南京重订。这是辛亥革命后颁布的成立中央政府的第一部法规。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二十一条,它的基本精神是以国家共和体制为基调,采取总统制为政权制度原则,以参议院为立法机构。在参议院未成立前由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代行职权,并选举临时大总统。但其具体内容缺乏民主精神,主要表现在:(1)对于普通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大纲》未作任何规定;(2)对立法机关参议院的组成,《大纲》规定议员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而是由各省都督派遣。
上述规定,显然存在很大的缺陷。造成缺陷的主要原因是:(1)由于当时处在战争环境,迫切需要成立临时中央政府以作号召,很难做到让人民自由选举;(2)当时把重点放在改变国体,推翻封建**,建立民主共和之上,加之代表会的代表虽以革命派为主,毕竟鱼龙混杂,很少考虑到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它很不完备,故名《组织大纲》,而且还是“临时”的。所以,它是一部权宜性的重要临时法规,未称作宪法。
临时参议院的成立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公布1911年11月25日,远在海外的孙中山回到上海。12月29日,孙中山被迁往南京继续开会的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选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从上海到南京就职,宣告中华民国正式成立,改纪年为民国元年。根据《修订大纲》的规定,3日,增补黎元洪为副总统,组成临时政府。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标志着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的诞生,封建帝制的终结。正如孙中山所说:这是“我国有史以来所未有之变局,吾民破天荒之创举也”①。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按照《组织大纲》规定,1月3日通电各省都督府派人来南京组织临时参议院,代替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到28日开第一次会议时,实际到达的计有江西、湖北、湖南、福建、安徽、江苏、浙江、四川、广东、云南各3人,山西、广西、贵州、山东、河南各2人,陕西、奉天、直隶各1人,共计43人②。其中同盟会33人,立宪派8人,其他2人。会议选举林森、王正廷为正副议长,李肇甫为全院委员会委员长,宣告临时参议院正式成立。临时参议院的职权,主要有议决暂行法律,临时政府预决算、税法、币制、公债发行,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以及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检查临时政府出纳,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任免国务员和外交使节等同意权。同时还有对行政的监督权,但对总统的弹劾无明文规定。在行使上述权力需要进行投票时,各省3人中只有一票表决权。
临时参议院成立后,在宪政建设方面,除先后批准和公布诸如《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各部官制通则》、《南京府官制》外,最重要的就是着手制定“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