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茂同志,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伊斯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他为本卷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十章第四节;传记部分的第三章第三节。
邓建军同志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
张德信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二章第二节。
张宪博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章第四节。
马寿千同志,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三章第二节(与韩新光同志合撰)、第五十四章第三节。
韩新光同志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章第一节(与马寿千同志合撰)。
孙湘云同志,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她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章第一节。
江心力同志,山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她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六章第二节,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二节。
杨怀中同志,宁夏社会科学院名誉院长、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七章。
吕景琳同志,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十二章第一节。
李雪慧同志,《中国检察报》编辑。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十八章、第三十二章第二节。
徐凯同志,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十九章。
张自成同志,《中国文物报》编辑。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三十六章、第三十七章、第五十一章第二节。
白崇人同志,《民族文学》杂志副主编、编审,中央民族大学兼职教授。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十四章。
蔡景峰同志,中国中医研究院医史文献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十五章。
潘吉星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十七章第二节。
谭天星同志,国务院华侨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十九章。
范中义同志,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十一章第三节。
林永匡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十二章。
杨志清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十四章第一节、第二节。
杜昇云同志,北京师范大学天文系和科学史中心教授。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十六章。
王冰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十七章。
刘昌芝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六十章。
李经纬同志,中国中医研究院医史文献研究所研究员。他为本卷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六十一章。
刘雪英同志,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她为本卷做了选图、编目和部分定稿工作。宫伟同志参与了本卷的部分摄图工作。
由于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够,作者多有疏漏,只有以后补上了。
本卷赖各位同志的努力,终于完成。如果从1987年算起,时至今日,已有十年了。王毓铨同志在学术观点上同我颇多接近,后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共事。我们曾经合作撰写了《说秦汉到明末官手工业和封建制度的关系》的文章,对历史问题的看法彼此差异不多。毓铨同志因健康关系,本卷的许多具体工作由商传同志协助办理,有时我也参加点意见。如有错误,尚望读者指正。
周振甫同志和顾诚同志分别为本卷上、下册题字,在此表示感谢。